基层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经常发现纳税人“原材料”等存货类明细账余额为负数。仔细分析有两种可能性:一是纳税人多结转产品成本导致产品销售成本虚高;二是纳税人购进“原材料”等存货时,由于赊欠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发票,因而企业对购进“原材料”等存货无法入账,而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已实际领用。对第一种情况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没有疑问的;对第二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存在一定争议,原因是:如果对负数“原材料”等存货计算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票到账后该如何处理?如果企业估价入账,而没有发票到账,企业长期不冲销预估入账的原材料等存货,又该如果处理?企业发票没有及时入账与企业就没有发票入账在时间上如果掌握?为此,建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尽快予以明确。基层建议:对企业“原材料”等存货年终为负数的,企业在次年六个月底前发票还没有入账的,一律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六个月入账的“原材料”等存货一律不予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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