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综[2005]15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3-15
摘要: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规定,将应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所需征管经费,省级按当年地方教育附加实际入库额的3%,由省财政安排;各市、县所需征管经费,由同级财政按实际入库额的3%-5%自行安排。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截留挪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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