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废止] 鲁财综[2005]15号 2005-03-15 税屋提示—— 1.依据鲁财综[2010]162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税局 山东省教育厅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鲁财综[2005]68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删除第六条第二款“对从事生产卷烟的企业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内容。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按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各级财政、税务、教育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完善征管措施,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管工作。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是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性基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基金管理规定实施征收和管理。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地税、教育、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 省级集中地方教育附加的20%,主要用于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均衡各地教育发展,对重视教育的地方给予奖励和补助。省级暂不集中青岛市的地方教育附加。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通过海关进口的商品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部分废止]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规定,将应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所需征管经费,省级按当年地方教育附加实际入库额的3%,由省财政安排;各市、县所需征管经费,由同级财政按实际入库额的3%-5%自行安排。 第八条 负有代扣、代收、代征教育费附加义务的单位,同时负有代扣、代收、代征地方教育附加义务。其征收管理比照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税务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等税收票证,直接缴入当地国库,票证具体使用和会计核算比照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执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列政府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省级集中地方教育附加的20%部分,年终通过体制结算上解省财政。 第十条 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应通过8203“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款级科目办理地方教育附加的收纳、入库。 第十一条 地方教育附加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十二条 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与同级国库部门对账后,将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省地方税务局每月将各地征收情况汇总后,抄送省财政厅、教育厅,并报省政府分管领导。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地方教育附加,列政府基金预算收支科目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科目。 第十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由教育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提出意见,报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等基层教育支出。管理和使用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教育、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共同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及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工作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征管环境。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应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收纳、支拨过程的管理。督促检查各经收处将所收款款项及时、全额缴入国库,发现延压、挪用,应及时查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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