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界定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6]15号 2006-01-19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一些地区来电,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中免征营业税的垃圾处置费如何界定问题,要求明确垃圾处置费是否包括垃圾清运费和上门收取垃圾的费用。对此,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垃圾处置费是指对垃圾焚烧、填埋等最后处置环节收取的费用。 二、垃圾清运费和上门收取垃圾的费用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征税范围,应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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