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6]68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运行《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岗责体系及业务流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4-21
摘要:为适应我省机构设置调整、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综合征管软件2.0版(以下简称V2.0)上线的需求,省局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制定了《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岗责体系及业务流程(试行)》(以下简称《岗责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试运行工作。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运行《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岗责体系及业务流程(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6]68号        2006-04-21

济南、淄博、潍坊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我省机构设置调整、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综合征管软件2.0版(以下简称V2.0)上线的需求,省局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制定了《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岗责体系及业务流程(试行)》(以下简称《岗责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试运行工作。现就试运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试运行《岗责体系》的重要意义

  《岗责体系》的健全完善,对规范国税机构设置,进一步推进征管改革,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行V2.0和执法考核子系统,加快信息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三市应高度重视《岗责体系》试运行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和V2.0试点工作,认真研究措施,切实抓好落实,为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岗责体系》作出示范。

  二、定岗定责,规范征管机构人员配置

  《岗责体系》按照2005年总局对各地机构设置的批复方案,采取了按照全省主流模式进行总体描述,对特殊情形另外标注的编写方式,分省、市、县(市、区)、基层分局(所)四级对征管机构、岗位设置及职责、岗责考核及责任追究、主要执法岗位岗间关系图进行了描述,基本涵盖了全省国税系统所有征管机构类型和模式。三市要根据《岗责体系》,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责任到人的要求,采取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等形式,定岗定责,但不得对岗位设置、名称和业务流程等主体框架进行调整,力求规范统一,实现制度、机构、岗位、人员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水平。

  三、按照权限划分,做好V2.0设置工作

  《岗责体系》按照税收征管业务性质,分“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法制”、“税务执行”五大部分,共对233个工作流程进行了描述,是V2.0初始化工作的前提和依据。根据《岗责体系》,省局制作了V2.0初始化工作所需的角色、岗位、文书工作流和办理期限等设置方案,并已对V2.0完成了总体设置。三市应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按照省局相关方案,准确无误地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做好V2.0的设置工作,保证V2.0相关业务的正常处理,同时为下一步执法考核子系统的推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本次《岗责体系》的编写工作,实现了与执法责任制的有机结合,对每个岗位明确了岗位属性、考核方式、考核指标和标准以及责任追究;对主要业务流程明确了执法依据和流转时限。三市应加强学习培训工作,使征管业务人员充分理解掌握“干什么”、“怎么干”、“干得好不好如何区分”、“干得不好怎么办”,切实发挥《岗责体系》的“行为范本”作用。

  五、不断丰富、完善《岗责体系》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新政策法规的出台,征收管理工作也会不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三市要根据本地实际,不断探索,大胆创新,并积极向省局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便于省局丰富、完善《岗责体系》的相关内容,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三市对《岗责体系》的修改完善意见,请于2006年6月10日前报省局(征收管理处)。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