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2006]7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6-05-22
摘要: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申请与审批

  (一)按4800元定额减免的企业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可依法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手续,填报《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再就业优惠证》及持证人员身份证;

  (3)地税机关下达的《批准减免税通知书》;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国税机关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下达《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年审戳记。如不符合减免税条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取消其减免税资格。

  3、计算公式

  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4800-本年度已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

  1、纳税人申请

  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向其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国资委出具的《产权结构认定表》;

  (4)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5)由国资委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6)由国资委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7)企业与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8)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国税机关审批

  经国税机关审核后,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下达《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减免期限内,企业所得税实行征前减免的征收方式。

  年度终了,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随年度申报表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主管国税机关在汇算清缴期间对企业所报缴费记录和上条所列8项资料一并进行年度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企业减免税资格,并追缴税款。

  3、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当月实际吸纳富余人员比例=当月实际吸纳富余人员人数①/当月职工总数②×100%

  当年吸纳富余人员平均比例=各月实际吸纳富余人员比例之和/吸纳富余人员月份数③

  ①当月实际吸纳富余人员人数是指:当月月末实有富余人员人数。

  ②当月职工总数是指:上月月末职工总数与当月新吸纳富余人员和非富余人员人数之和。

  ③吸纳富余人员月份数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从减免税资格认定的月份开始计算的实际月数。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税 屋附件:1-3【点击下载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样式)

  2、国税机关审批戳记

  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减免税通知书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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