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6]350号 2006-07-18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对发票专用章的管理,防范社会不法分子利用发票专用章进行违法活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今年8月1日起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部署和省局推广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简称“CTAIS2.0”)的工作安排,现就纳税人是否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在2006年8月1日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同时,必须要求纳税识别号有变更或重码的纳税人按规定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以下称“新发票专用章”)。 二、新发票专用章上的“税务登记号”即纳税人识别号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的通知》(粤国税办函[2006]21号)的要求编制。 三、新发票专用章式样仍按《关于我省国税系统发票专用章式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333号)的规定刻制。 四、纳税人在启用新发票专用章的同时必须对旧发票专用章进行作废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领购发票环节就地对纳税人的旧发票专用章削角后交回纳税人保管。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在事前做好公告和宣传工作。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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