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7]17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6-27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税务代保管资金票证管理问题通知如下(其他有关问题另文明确),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171号          2007-06-27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税务代保管资金票证管理问题通知如下(其他有关问题另文明确),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按照《通知》规定:税务机关收取税务代保管资金时,应当按要求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专用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税务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第二联(收据联),税务机关盖章后交缴款人留存,白纸红油墨;第三联(记账联),税务机关作为会计凭证,白纸蓝油墨。《专用收据》第二联(收据联)的抬头中央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

  《专用收据》的字号编制方法、机构区别标记均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77号)有关规定执行。票证式样、边沿尺寸及内部栏次尺寸见纸质附件1。

  《专用收据》“类别”栏的填写内容应当与《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式样见纸质附件2)中的“款项类别”一致(《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款项类别”包括: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纳税担保金、税收保全款、拍卖变卖款、其他),不得超范围使用;“备注”栏应注明“现金”或“转账”等缴款方式。

  《专用收据》视同现金类税收票证管理,由市局统一印制发放。启用《专用收据》后,停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清理收缴后于2007年10月15日前上缴市局统一销毁。

  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

  《通知》规定: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支付和管理业务时使用,并在税务机关代保管资金账户开户银行预留印鉴的税务代保管资金业务专用公章。税务机关填开《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时,在税务机关盖章处加盖本章。办理账户资金支付时,在支付票据上加盖本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只能用于税务代保管资金的收纳和支付,不得作为他用,也不得以税务机关的机关公章、征税专用章等其他章戳代替本章。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0mm,边沿刻一道粗圈,其宽度为1mm。字体为宋体。刻制内容和刻章方法如下: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环边位置刻征收机关名称“北京市××区(县或地区)国家税务局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字样(可参考“征税专用章”和“退库专用章”的刻制方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字样分两行刻制,中央位置刻“税务代保管资金”字样,中央下一行位置刻“专用章”字样,并分散居中。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由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并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区、县以上(含区、县)税务机关刻制使用,并将专用章底样报市局备案。

  三、关于税款缴库凭证

  对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中经确认属于税款的资金,税务机关应于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税种、分纳税人填制《税收通用缴款书》,将税款解缴国库。《税收通用缴款书》中,缴款单位(人)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缴款单位(人)全称栏按“开立账户的税务征收机关的全称(纳税人全称)”填写,开户银行为对应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银行网点名称,账号为“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账号,税务机关盖章栏应加盖“征税专用章”,缴款书第二联(付款凭证)的缴款单位(人)盖章栏加盖“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税收会计将国库返回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四联(回执)复印件及《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式样见纸质附件3)等作为账户资金缴纳税款的原始凭证。

  四、关于资金支付时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

  税务机关从税务代保管资金中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如纳税人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纳税人应开具收款收据,收款经办人签章;纳税人未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通过现金支付,纳税人应出具收条,收款经办人签章。税收会计将有关收据与《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一并作为账户资金支付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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