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7]14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9-07
摘要:本办法所称办税公开,是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及其各级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办税程序以及其他涉税规定和事项。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 办税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具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的各种义务。

  (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包括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承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三)办税程序。包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等。

  (四)征收管理。包括税收管理员规范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等。

  (五)税务检查。包括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范等。

  (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指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七)税务行政收费项目。指国家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八)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税务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九)举报投诉监督。包括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

  (十)税务机构和职责。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等。

  (十一)税收法律救济。包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十二)涉税认定结果。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符合欠税公告规定的欠税情况、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等情况和结果。

  (十三)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所需资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情况以及年检结果等。

  (十四)社会公众应周知的其它涉税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涉税事项。

  第十三条 不予公开事项: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随税收工作的发展和变化,办税公开内容应及时拓展和调整。

  第四章 公开形式

  第十五条 办税公开主要形式:

  (一)深圳国税网站、123661纳税服务热线、手机短信等;

  (二)办税服务厅和办税窗口、办税公开栏、示意图、办税手册(指南、指引)、电子显示装置等;

  (三)税务公示、公告、函告等;

  (四)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

  (五)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培训会、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

  (六)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环节中的宣传、辅导、受理咨询等服务事项和措施;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公开形式。

  第十六条 办税公开的形式应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公开事项承办部门应根据公开内容,采取有利于纳税人办税、社会公众知情和监督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五章 公开范围和公开期限

  第十七条 办税公开范围应与公开事项涉及的对象相适应。公开事项承办部门应根据公开内容,确定具体公开范围。

  对于应当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税务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八条 办税公开期限根据公开事项执行时限确定。长期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动态性内容及时更新。

  公开事项承办部门应根据公开内容,确定具体公开期限。

  第六章 公开程序

  第十九条 公开事项发生、发现、变更的,承办部门需于公开事项承办时限内,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事项审批表》。承办时限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目录(修订)》。

  第二十条 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承办部门提交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事项审批表》并报市局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通过与公开形式相适应的媒介及时对外发布、变更或删除。

  第二十一条 各基层单位在市局公开内容以外,如发生、发现应向社会公众公开的特殊事项,应采取本办法规定的适当形式自行公开,需通过深圳国税网站或123661纳税服务热线公开的,应向网站或热线主管部门申请对外发布。发布后需变更或删除的,参照发布方法和途径进行处理。

  第七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二条 办税公开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税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办税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

  第二十三条 市局领导小组每年开展一次办税公开考评,依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考评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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