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在考评中,发现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实后,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取消责任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当年度评先资格。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办税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的; (二)不及时解决或者隐瞒办税公开工作中出现的严重问题的; (三)做出与办税公开制度相违背决定的; (四)对办税公开工作指导不力,造成群访或其他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不按照规定要求公开办税,或隐匿应当公开事项,或公开内容不真实的; (六)不按照规定及时更新本机关办税公开事项的; (七) 泄露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九)有其他违反办税公开工作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目录(修订) 2.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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