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7]143号 2007-09-0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税公开工作,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管理,提高征管绩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结合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税公开,是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及其各级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办税程序以及其他涉税规定和事项。 第三条 办税公开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前提和基础,是健全和完善现代化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局各处室、各基层单位应高度重视,统筹规划,积极开展。 第四条 办税公开应从纳税人需求出发,遵循“依法实施、重点突出、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种形式的办税公开不收取费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局各处室、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办税公开第一责任人,依照本办法开展本单位办税公开工作。 第七条 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办税公开工作。市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职能部门,负责市局办税公开内容的收集、发布及其他办税公开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基层单位应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办税公开相关工作。 第九条 办税公开实行承办制,承办部门包括市局各处室、各基层单位,具体分工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目录(修订)》。 第十条 深圳国税网站、123661纳税服务热线以及办税服务厅负责发布本办法所列公开内容和受理办税公开事项咨询。 第十一条 办税公开的考评工作由市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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