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7]23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1-22
摘要:为了夯实税源基础,规范非正常户管理,建立正常的征纳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对非正常户认定前实地核查和认定后的跟踪核查,必须在“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管理员待办事宜—非正常户监控—落实”中填写《非正常户实地核查工作底稿》,底稿中要注明查无下落原因,核查方法,核查的内容,处理意见,是否无法强制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

  第十一条 对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在新设立企业、业户中办理税务登记的,综合征管软件V2.0将自动检索提示,受理税务机关可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并告知纳税人到认定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

  对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在新设立企业、业户中办理税务登记或在车购税征收部门办理车购税事宜的,系统会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待办事宜“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监控”发送到认定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由税收管理员主动向受理税务机关和车购税征收部门了解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认定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处理非正常户事宜时,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和车购税征收部门要提供配合和支持。

  第十二条 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在新设立企业、业户中办理税务登记的,在非正常户涉税问题尚未解决之前,税务机关不得为其发售发票。待非正常户到认定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完相关涉税事宜后,方能持认定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有关注销税务登记或涉税事宜处理证明到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三条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将非正常户列为纳税信用D级管理。基层局要在认定非正常户前,取消其相应资格,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

  第十四条 非正常户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在新设立企业、业户中办理税务登记的,受理税务机关可按规定为其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并告知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到认定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有责任到认定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说明非正常户的相关涉税事宜。认定非正常户税务机关要了解非正常户涉税的有关情况,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应予协助。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五条 设置纳税户控管率考核指标,加大对非正常户管理的考核力度。设置纳税户控管率(数控指标),按年考核,其考核与申报率分值和方法一致。其计算公式为:纳税户控管率=当期申报户次数/(当期应申报户次数+当期认定非正常户次数)×100%。

  第十六条 市局将以定期与不定期的形式,对各主管税务机关所辖非正常户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核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除要求限期改正外,将按照市局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非正常户实地核查工作底稿

  附件:

非正常户实地核查工作底稿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核查方法:

是否电话联系

□是

□否

是否实地核查

□是

□否

核查的内容

核查生产经营场所

□是

□否

查询关联企业

□是

□否

查访了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是

□否

是否无法强制履行纳税义务

□是

□否

是否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查询新办户信息联系查找

□是

□否

持有发票、有欠税的纳税人要重点进行核查

对工业户核查厂房、设备、仓库是否迁移

□是

□否

对有房产的商业企业核查房产、商品是否转移

□是

□否

对小型商贸企业核查商品是否转移

□是

□否

联系出租方核查纳税人动向

□是

□否

联系公安机关核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是否搬迁

□是

□否

联系工商机关核查纳税人是否变更、吊销

□是

□否

联系地税机关核查纳税人是否正常申报纳税

□是

□否

联系街道办事处核查纳税人搬迁

□是

□否

核查结论:

 

 

 

 

 

 

 

 

管理员:

年   月   日

           

  注:此表应用于税收管理员对非正常户认定前实地核查和认定后的跟踪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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