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发[2008]69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5-27
摘要:各地按规定对辖区内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填写《石脑油及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表》(见附件),统计企业2008年度《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的需用数量,并于2008年6月13日前将《石脑油及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表》和2008年度《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需要量,通过FTP上报省局(路径为:省局FTP//CENTRE/流转税/业务二组/企业名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8]69号      2008-05-27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按规定对辖区内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填写《石脑油及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表》(见附件),统计企业2008年度《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的需用数量,并于2008年6月13日前将《石脑油及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表》和2008年度《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需要量,通过FTP上报省局(路径为:省局FTP//CENTRE/流转税/业务二组/企业名单)。

  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1:石脑油及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表

  附件2:国税发[2008]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3: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