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05-06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省地方税务局决定推行地税部门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地方税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征范围 与国税委托邮政公司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范围一致,为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 二、代征环节 纳税人向邮政网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征收标准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二)教育费附加。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环节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征收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三)地方教育附加。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环节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标准为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的2%。 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有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履行申报缴纳义务。 上述地方税费征收税(费)率若遇政策变化,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代征时间 自2016年5月1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委托邮政公司代征公告解读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5日 委托邮政公司代征公告解读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近期发布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发票环节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省内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背景 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地方税费的征收对象多为依法不需要登记或者尚未登记的零散税源户,具有数量多、流动性强、业务发生频繁等特点,因增值税发票代开和地方税费申报征收分属国税、地税两家业务,一直以来是地税部门强化征管和优化服务的薄弱环节,纳税人往往需要“两头找,两头跑”,费时费力。湖北全省有1400多个邮政网点,国税部门已经推行委托邮政公司各网点代开增值税发票和代征增值税工作,成效显著,这为地税部门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地方税费工作创造了条件。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代征范围。与国税委托邮政公司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范围一致,为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 (二)明确代征环节。纳税人向邮政网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为地方税费的代征环节。 (三)明确征收标准。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属区域的不同分为7%、5%、1%三挡,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的税率为2%,并强调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自主申报义务。 (四)明确代征时间。自2016年5月10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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