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没收、抵押、变卖、转让房地产交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深地税函[1996]2号 1996-01-15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你局深规[1995]692号函悉。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决而产生的房地产转让、变卖如何交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产权人因违法,其房地产被人民法院判决没收充公,变价款全额上缴国家财政的,不征收营业税。 二、因经济纠纷,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以房地产抵债,因而发生了产权的转移,对抵债的房地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交纳营业税。 三、以房地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借款人到期无力归还贷款,被人民法院裁定抵押的房地产收归金融机构所有,房地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抵押借款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交纳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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