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13]49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山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09
摘要: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定期向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出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财政部门受理后将申请材料移交至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审核后将申请材料及时移交至申请受理的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无误的申请材料,按半年预拨财政扶持资金。

  第三章 申请受理和资金预拨

  第七条 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应于每年7月份向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预拨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体制规定改征增值税收入全额缴入设区市本级国库的试点纳税人,直接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预拨财政扶持资金,下同)。

  第八条 申请营改增试点财政扶持资金需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 《关于申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负变化申报表》;

  (三) 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

  (四) 同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五) 增值税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复印件(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对票据数量较多的试点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抵扣凭证是否认证通过、是否比对相符出具证明文件,试点纳税人可不上报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复印件,只上报相关证明文件);

  (六)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八) 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 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第(六)、(七)、(八)项材料如无变化,为一次性提交材料。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在侧面加盖骑缝单位公章(申请材料中前五项需要单独加盖企业公章)。试点纳税人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受理后将申请材料移交至同级国税机关,国税机关按规定审核无误后将申请材料移交至同级地税机关审核,并由地税机关将税务机关审核无误的申请材料移交至申请受理的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核意见确定试点纳税人的税负增加额。市、县(市、区)各部门审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同时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和发生非营改增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应分别核算。

  第十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试点纳税人报送的预拨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按照上半年税负增加额的70%预拨财政扶持资金。

  第四章 年度清算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财政扶持资金清算申请。

  2013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清算年度。

  第十二条 试点纳税人财政扶持资金年度清算申请报送材料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明细账复印件、上半年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报告、预拨财政扶持资金指标文或拨款单等。试点纳税人财政扶持资金年度清算申请材料的报送、受理和审核流程与预拨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材料的报送、受理和审核流程一致。

  第十三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税务机关确认后的试点纳税人年度清算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预拨财政扶持资金情况层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对全年申请财政扶持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省财政厅将组织进行重点抽查。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市、县(市、区)财税部门审核意见和省级抽查结果批复试点纳税人年度财政扶持资金。对于核减的试点纳税人申请资金,应一并告知核减的依据和理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批复通知及预拨资金情况,将剩余财政扶持资金及时拨付试点纳税人。对超拨的财政扶持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自行确定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体制分级负担。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3]11号)的有关规定,省级财政负担财政扶持资金的15%,市、县(市、区)财政负担财政扶持资金的85%。省级财政承担的扶持资金,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办理。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财政扶持资金拨付到位30日内,将本地区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试点纳税人资金申请、改征增值税缴纳、还原营业税应纳税额、税负增加额、扶持资金拨付等情况层报省财政厅。对年度清算后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承担的财政扶持资金达不到85%的,省财政将在次年清算时一并扣回上年多拨资金。

  第十八条 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按上述规定直接向省财政厅提交申请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试点期间,对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发生逃税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试点纳税人,取消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二十条 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行业营改增试点后是否执行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另行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关于申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负变化申报表

  附件1:

关于申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

  根据山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扶持政策的要求,我公司经计算属于税负增加的一般纳税人,符合申请财政扶持资金政策规定,现将我公司 年 月- 月情况说明如下:

  累计应税服务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元

  累计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 元

  累计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增值税额:元

  还原营业税应纳税额: 元

  累计税负增加额: 元

  已预拨财政扶持资金: 元

  本次申请预拔(清算)金额: 元

  以上情况均真实准确,请贵局批准我公司的申请。

  联系人:

  电话:

公司(公章)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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