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完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税收政策,要求无形资产预约定价安排与事后调整双轨并行,建立无形资产转移定价反避税系统,规范“走出去”企业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 一、引言 完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政策,可以避免在华外资企业“虚假亏损”,体现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优化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政策,还可以保证我国的税收利益,确保中外合资双方竞争公平和收入公平。本文在比较不同交易方式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纳税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发展现状和问题,重点考察三个主要方面: 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现行转让定价税收政策 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关联交易及税务调整问题、预约定价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2009 国税发2号 转让定价总括性文件 2012 国税发13号 转让定价法规的原则性规定 2012 国税发16号 重大案件的确定及审核程序的专门规定 (二)无形资产的范围不全面且缺乏统一标准。与经合组织国家(OECD)将无形资产加以类型划分的做法不同[1],我国采用正列举方式界定其范围[2]。虽然国税函〔2011〕167号文件提出“营销型无形资产”的概念,强调我国享有跨国公司在华新增的营销型无形资产的经济所有权,更新了无形资产的范围。然而,如何判断营销活动是否创设或提升了某项营销型无形资产的价值,以及如何量化该价值,存在高度的事实依附性。另外,对于土地使用权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无形资产,国际上普遍认定为固定资产,我国应如何处理这种中外差异?地段较好的土地使用权将有可能升值,对于巨额增值,是否需要进行利润分割?这些问题如果不能达成共识性判别标准,难免会导致不必要的税务争端。 (三)独立交易原则(ALP)应用困难。独立交易原则要求无形资产转让价格须参照可比企业相同交易下的价格。在现时的中国,独立交易原则是税务机关唯一认可的原则,也是转让定价税制的核心准则。然而,由于无形资产的排他性和独占性,导致现实中难以找到允当的第三方交易价格。独立交易原则的具体应用困难主要表现为: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