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划分审批权限。 (一)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权限 1.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款规定的报批类减免税事项一律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2.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报批类减免税事项一律由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审批 (二)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权限 备案类减免税,由纳税人向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备案。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1); (二)减免土地增值税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财务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 (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减免税项目设立文件明确要求提供的资料;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不同减免税项目所需报送的其他资料,按本办法所附《报批类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要求》(附件3)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备案表》(附件2); (二)《个人转让房地产征免税备案申请表》(附件8); (三)减免土地增值税的书面情况报告,报告应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四)营业执照、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法人登记证副本、居民身份证; (五)税务登记证副本; (六)财务会计报表或反映收支情况的资料; (七)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八)减免税项目设立文件及明确要求的资料; (九)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不同减免税项目所需报送的其他资料,按本办法所附《备案类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要求》(附件4)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纳税人提供资料为复印件的,须注明“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申请资料按要求装订成册,填写《减免税申请资料目录》,并加具封面,注明纳税人名称、减免税项目名称、申请时间、主管税务机关等。 申请减免税报送资料份数、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格式、减免税资料装订格式要求,由县(市、区)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凡报批类减免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报批类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或指导纳税人履行备案手续。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受理纳税人的申请,提交有权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受理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调查。属于审批权限的减免税项目,审批地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也可委托省辖市局或县(市、区)地税机关具体组织实施。调查人员须出具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记录在案。 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征免税收入情况、减免税依据、数额等。调查人员应对该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实地核实情况与纳税人申报资料情况是否一致、同意减免税的金额或不同意减免税的理由等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调查人员须在调查报告和《减免税审批表》上手写签名。调查报告应加盖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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