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字[1999]31号 1999-10-12 税屋提示——依据鲁财法[2017]1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7年12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鲁政发[1999]100号),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的征税范围 (一)天然矿泉水,是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人工揭露,未受污染,含有一定量矿物盐、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在天然波动范围相对稳定,并经国家级或省级地矿部门鉴定符合矿泉水标准的地下矿水,不包括人工合成矿泉水。 (二)建筑用砂,是一种用于建筑施工的矿物或岩石碎屑,其矿物成分无严格要求,主要成分为石英、长石、云母等。玻璃、陶瓷、冶金等工业用砂,不属于建筑用砂的征税范围,一律按“石英砂”征收资源税。 (三)其他粘土,是指经过常量分析符合标准,能够开发利用,除《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列举的膨润土、凹凸棒石粘土、高岭土(瓷土)、耐火粘土以外的粘土,具体包括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铁矾土以及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泥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等。 (四)其他建筑石料,是指除《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列举的石灰石、大理石、花岗石、蛭石以外的建筑石料,具体包括玄武岩、蛇纹岩、白云岩、安山岩、凝灰岩、板岩、片麻岩、角闪岩等。 二、天然矿泉水等四种矿产品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三、对天然矿泉水等四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是省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与地矿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宣传和征收工作,确保这项政策的顺利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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