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4]9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11
摘要:全面规范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央统一部署,除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其他法规、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不得突破国家统一财税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不能对企业制定财政优惠政策。

  (三)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公共预算审核的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向本级人大报告支出预算的同时,要重点报告政策内容。科学预测收入预算,强化依法征税。在国务院批准的债务限额内,省政府可以在一般公共预算内举借用于无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一般债务,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内举借用于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专项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的一般由省政府代为举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超收部分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平衡;如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实现平衡,省级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增列赤字并报财政部备案,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市、县级政府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归还。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出现超收,超收部分结转下年安排;如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各部门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按照各级政府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安排。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各部门规划中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要与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相衔接。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大力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对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逐一甄别排查,凡属小、散、乱以及效用不明显的坚决取消,其余需要保留的要改进分配方式,减少行政性分配,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增加投入。完善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资金项目设立,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清理现行配套政策,对属于上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一律不得要求下级安排配套资金。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五)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强化预算约束,预算未安排的事项一律不得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对必须出台的政策,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加快预算下达和预算执行进度。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范国库资金管理。一律不再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现有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保留的外,其余专户在两年内逐步取消。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规范和清理财政借垫款。

  (六)强化财政绩效管理。改革教育、科技、文化等事业费分配机制,探索按服务对象、服务质量和成果分配财政资金的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促进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推进财政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把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结合,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发挥市场在微观层面的竞争性作用。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绩效评价重点由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整体支出、政策、制度和管理等方面,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严肃财经纪律,严格监督财政资金分配使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规范政府债务管理。依法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控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债务限额内,核定分地区和省本级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限额。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推行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和政府信用评级制度。

  (八)全面规范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央统一部署,除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其他法规、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不得突破国家统一财税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不能对企业制定财政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违反法律、法规的一律停止执行;有明确时限的到期停止执行,未明确时限的设定政策终结时间点。建立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审查、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强考核问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改革,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强化税源专业化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创新个体工商户和发票管理方式,加强国税、地税合作,推进信息共享,严格风险管理,建立高效的税收征管制度,提升征管质量和水平。

  三、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一)适当调整省和市县收入划分范围。对中央明确为地方税的税种,切实做好相关税收政策制定和实施工作。资源税收入按财政部要求调整为省级收入。在兼顾税收征管效率的前提下,将年度间波动幅度大、流动性强、地区之间税基分布悬殊的税种作为省级财政收入或主要由省级财政分享。将税基稳定分布均衡、市县具有信息优势、与当地公共服务质量密切相关的税种作为市县收入。

  (二)合理界定省和市县事权与支出责任。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界定省与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跨区域和外部性强的事务明确为省级事权或省与市县共同事权,省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县负责区域性公共产品和服务,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但产生跨区域外部性的公共服务作为市县事务,但省级承担一定支出责任。事权和支出责任调整后,省级相应承担均衡区域内财力差距的责任。

  四、改革时间安排

  在财税体制改革中,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先行,税制改革按照中央部署推进,省与市县收入、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在中央与地方相关改革方案出台后进行。按照中央要求,2014-2015年,预算制度改革取得决定性进展;2016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和任务基本完成;2020年,各项改革基本到位,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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