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养猪专业户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0]189号 2000-11-15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1999]111号)中应明确的养猪专业户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业户的经营场地,出栏头数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界定标准。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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