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14]8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权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25
摘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及省委“六权治本”的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对各级各部门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科学配置行政权力,依法公开权力清单,推进行政权力公开规范运行,构建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权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4]88号               2014-12-25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全面清理行政权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及省委“六权治本”的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对各级各部门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清理,科学配置行政权力,依法公开权力清单,推进行政权力公开规范运行,构建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

二、范围内容

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及依法承担和履行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全部纳入此次清理行政权力的范围,具体包括:全省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在晋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按照国家要求,也要逐步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适时清理行政权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具体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清理行政权力的事项是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等。制定政策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以及政府层级之间、部门之间及其内部管理权力等不列入权力清单。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摸清底数。坚持“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权力全面摸清底数,做到不漏项、不留死角,并分门别类进行梳理,逐项列出名称、实施依据、行使主体等,形成权力清单。

(二)大力精简下放。各级各部门在全面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职权法定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清理规范。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一律予以取消。全面清理以部门“红头文件”设定的权力事项。虽有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依据相互冲突矛盾的,以及没有管理对象、多年不发生管理行为的行政权力,可按程序提出修改法律法规的建议。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工作要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对变相实施审批的事项,一律依法取消;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下放基层管理。对可由社会行业组织承担或者管理的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或者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对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的行政权力予以整合。围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重点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资源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提出加强职权的意见建议。

(三)依法审核确认。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对应予保留的行政权力,要按照程序和标准依法依规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论证。审核中要广泛听取专家学者、下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对审核后依法依规确认保留的行政权力,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经审定后各部门保留的权力事项,以清单列举的形式将每项行政权力的名称、编码、类型、行使主体、实施依据、监督方式等,在各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政府门户网站、机构编制网与之链接,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不得履行任何行政权力,确保“法无授权不可为”。

(四)优化运行流程。对依法保留的权力事项,要按照规范运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着力减少内部运转环节,规范自由裁量空间,研究确定履职程序、办理期限和具体承办机构等,编制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五)加强动态管理。权力清单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公布后,要切实维护权力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要积极探索建立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需要调整权力事项,机构改革后部门撤并需要调整行政权力行使主体,管理任务变化需要调整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等情况,要及时调整和完善权力清单,按程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需要修订部门“三定”规定的,要及时完善。

(六)建立责任清单。各部门在公开权力清单的同时,要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认真梳理本部门依法应予履行的职责,将行使权力对应承担的责任事项,逐一厘清,准确直观地列明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建立部门责任清单,落实行政主体责任,确保“法定职责必须为”。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违规行使或者不当行使行政权力,以及行政不作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七)强化运行监督。要加强和完善对部门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办事承诺、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要利用信息公开平台、政务服务平台等,建立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统筹发挥监察、审计、督查等专门监督部门的作用,探索建立联合监督的制度体系,努力形成监督合力。

四、实施步骤

按照“循序渐进、分级负责、压茬推进”的方法稳步推进权力清单工作。先由省直部门推开,市、县(市、区)及时跟进。省政府部门编制权力清单工作要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编制责任清单工作要在2015年9月底前完成。市、县(市、区)政府原则上应在2015年12月底公布本级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

省政府部门推进权力清单工作的实施步骤为:

(一)动员部署(2014年12月26日前)

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开展相关培训。

(二)摸底清理(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1月25日)

各部门按要求对本部门行政权力进行摸底清理,对每一项权力事项均要提出改革意见,分类填写权力事项清理有关表格,形成自查报告(包括行政权力清理规范情况,行政权力事项总表、行政权力事项分表、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交叉分散情况登记表、提请国家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于2015年1月20日前书面(加盖公章)连同电子版报送省编办(省审改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权力事项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没有权力事项的部门实行零报告。

(三)集中审核(2015年1月26日至3月31日)

省审改办对各部门报送的权力事项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学者论证、市县政府和服务对象评议,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提出清理规范意见,形成部门权力清单初稿,反馈各部门核实。

(四)依法确认(2015年4月1日-6月30日)

各部门核实确认后的权力事项及运行流程图,报省审改办再次审核确认。省审改办汇总形成各部门保留的权力事项清单,按程序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再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有关交叉分散行政权力处理意见、提请国家层面调整的行政权力建议等,一并按程序研究办理。

(五)公布运行(2015年7月1日后)

各部门要将经法定程序确认保留的权力事项(保密事项除外),以清单列举的形式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同时公开每项权力运行流程图,省政府门户网站、省机构编制网与之链接,接受社会监督。各部门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推进省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清理行政权力,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负起责任,统筹谋划,协调指导,精心组织,有序实施,及时研究解决推进权力清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权力事项的审核确认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组建领导机构,选准配强人员,有序推进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制定工作,牵头对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对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机构及服务情况进行摸底,提出清理规范意见。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工作,参与行政征收类权力事项等审核工作,做好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评比达标表彰等事项的清理工作,参与行政奖励类权力事项等审核工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研究落实问责制度。法制部门要加强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做好权力事项调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修订的相关工作。质监部门要做好权力事项编码规则和标准制定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推进权力清单工作有序进行。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级各部门要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权力作为清理的重点,着力解决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方面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改革带来的变化和实惠。

(四)加强新闻宣传和督促检查。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营造氛围,形成共识,接受监督。要加强对行政权力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采取联合检查、重点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强化督查,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要加强对推进权力清单工作的考核评价,落实行政问责制度,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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