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退还销售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5-11-12
摘要:相关政策 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 条款失效 ]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
相关政策——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条款失效]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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