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计算广告费宣传费扣除限额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2
摘要: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准确计算企业年度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对正确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非常重要。   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是 销售(营业...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准确计算企业年度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对正确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非常重要。

  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收入0.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2001年8月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提高了制药、食品、服装等行业的广告费扣除限额。)“销售(营业)收入”应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就是收入额扣除折扣折让与销售退回的净额。

  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以下简称“新申报表”)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而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是由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组成。此处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要计入财务费用。同时还规定,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这样就弥补了原报表规定对销售收入组成的不足。在不考虑视同销售收入的情况下,“销售(营业)收入”就是会计规定所确认的收入。也就是要把原未计入销售收入的“其他业务收入”统统作为基数,而对原规定可作基数的“营业外收入”部分做了剔除,并规定将其填入第5行“其他收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而对于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也统一确定是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这与《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的规定,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略有不同,要引起注意。

  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是否做为基数的问题,也得到解决。根据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应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的规定,得知“销售(营业)收入”就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经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的查增收入数要在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所以查增收入是不作基数的。

  例如,腾飞商贸有限公司是一家商业企业,2006年的有关数据如下:自报情况,销售产品收入100万元,销售材料收入10万,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万元,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元,转让专利B所有权收入10万元,接受捐赠5万元,将售价为10万元的材料与债权人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15万元。发生的现金折扣5万元在财务费用中体现。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万元(净收益3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有房屋出租收入5万元挂在往来账上未作收入处理。请按新纳税申报表的规定确认该公司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并正确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

  1.因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发生的现金折扣5万元在财务费用不用考虑。而原规定是从财务费用中调出后要作“销售(营业)收入”的减项。

  2.“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申报数,所以虽然房屋出租收入5万元属于“其他业务收入”,按道理应做为基数的组成部分,但因未如实申报,也就不得作为基数了。其应在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

  3.销售产品收入是“主营业务收入”当然应做为基数的。“其他业务收入”有销售材料收入,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元,按新规定也是应做为基数的。而原规定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是在特许权使用费收益栏填列,是不作为基数的。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万元及将售价为10万元的材料与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15万元,其售价部分(5万元,10万元)是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应作为基数。要注意的是,债务重组顶账15万元与材料售价10万元的差额5万元是不作为基数的,其属于债务重组收益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

  4.转让专利B所有权收入10万元(净收益6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与转让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万元(净收益3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两项按会计处理为“营业外收入”,所以其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填列数就应是会计确定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而不是所转让的售价。而原规定则是要以转让的售价作为“销售(营业)收入”的。

  5.接受捐赠5万元应填列在“其他收入”栏。这与原规定相同。

  经上述分析后,该公司2006年的按新纳税申报表的规定确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销售产品收入100+(销售材料收入10+转让专利A使用权收入5)+(将售价为10万元的材料与甲公司债务重组+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5)=130(万元)。在新纳税申报表中广告费的扣除限额=130×2%=2.6(万元),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130×0.5%=0.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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