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二替三调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最新变化

来源:辽宁地税 作者:辽宁地税 人气: 时间:2016-03-04
摘要:为全面落实国务院2015年新出台的一系列重要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统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缴申报要求、优化申报表满足所得税后续管理和减免税核算需要、利于纳税人准确填报、降低纳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了《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

  4.有“*”号处不填写。不区分行业就能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不需要填写所属行业名称及对应“行业中类”代码。税会处理一致的,不需要填写“会计折旧额”和“纳税减少额”;税会处理不一致的,不需要填写“正常折旧额”和“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及其填报说明的替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的有关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在此之前仅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了全国范围。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因此,这次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新增了这部分内容,并以修改后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及其填报说明替代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及其填报说明。修改后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将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原表内容,填报第1至8行;第二部分“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新增内容,填报第9至14行。第15行反映纳税人享受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总体情况,其金额为第一部分中的第7行“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二部分中的第13行“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和。 

  纳税人需要注意,由于本表要填报两项创投优惠政策每年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和有限合伙人每年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本表又仅用于计算本年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无论企业本年是否盈利,是否需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只要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或者从有限合伙人分得应纳税所得额,即使本年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也需填报本表。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其填报说明的替代

  这次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也废止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及其填报说明,并以修改后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及其填报说明替代,同时表间关系也进行了相应调整。新旧相比,修改后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的重要变化可概括为增、并、调。 

  增:一是为适应核算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优惠的需要,在“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项下增加了“其中:减半征税”,由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享受减半征税的所得对应的所有减免税额。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在2015年10月1日前后有变化,因此,2015年度型微利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要区分不同情况填报“其中:减半征税”。二是在“其他专项优惠”项下增加了“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和“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两项,以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的上述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申报和核算的需要。三是对“其他专项优惠”项中的救灾及重建、创业就业扶持、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和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细分了优惠事项的填报行次,且在3个救灾及重建优惠项下预留了行次,以利于相关纳税人准确申报,满足上述专项优惠的核算需要。四是将原表“其他专项优惠”项下的“(二十三)其他”一分为三,增加预留行次,增强了报表的兼容功能。 

  并:主要是整并了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项目。一是将原表“其他专项优惠”项下的“(二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入新表“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项下的“(一)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二是将原表“其他专项优惠”项下的“(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入“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项下“(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对整并后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都要求同步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调:一是结合《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发布),对“其他专项优惠”中的优惠项目重新排序,基本按改善民生优惠(包括救灾及重建、创业就业扶持)、鼓励高新技术优惠、支持文化事业优惠、社会保障优惠、促进区域发展优惠、过渡优惠和其他专项优惠排序,改变了原表中“其他专项优惠”排列无序的状况。二是将原表中的“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调整为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最后一大类,主要考虑这类优惠只涉及地方分享所得税的减免,不涉及中央分享所得税的减免。 

四张申报表适用纳税人范围的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明确,《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和《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不再限于由发生纳税调整的企业填报,改为纳税人只要在会计上发生职工薪酬、捐赠支出和特殊行业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也不再限于享受高新技术优惠的企业填报(有盈利才能享受优惠),改为由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发生亏损的,填写本表第1行至第28行,不填报第29行“减免税金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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