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工作,加强税务系统法律人才培养和使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税收法治建设,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是指取得公职律师证书,在税务机关从事法律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应当通过执业活动,促进税务机关依法决策、规范执法、严格监督,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推动法律正确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权利义务 第四条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基本任职条件: (一)税务机关在职工作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四)税务或者法律工作经历累计不少于四年(含试用期); (五)近二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六)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税务局可以结合实际适当调整第(四)(五)项条件,其中第(四)项工作经历最低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条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一)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律师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四)参加税务系统、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五)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六)按照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二)自觉接受执业管理、行业监管、行业自律管理; (三)勤勉尽责执业; (四)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五)不得以公职律师身份办理税务机关以外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等除外;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公职律师办公室主要职责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职律师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起草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制度; (二)协调、指导、督促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工作; (三)统筹使用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研究重要法律问题、处理复杂法律事务; (四)组织实施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培训和工作交流; (五)负责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公职律师执业管理工作; (六)配合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资质管理、业务指导、行业自律等工作; (七)承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税务局、市税务局公职律师办公室具体职责由省税务局确定。 未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的,由政策法规职能部门代行其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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