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避税一揽子协议(Anti Tax Avoidance Package)颁布

来源:中大税法月报 作者:王坚,中山大学法学本科,经济法硕士,荷兰莱顿大学国际税法硕士 人气: 时间:2016-04-20
摘要:作者:王坚,中山大学法学本科,经济法硕士,荷兰莱顿大学国际税法硕士。毕业后任职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阿姆斯特丹国际税务部,现工作于荷兰最大的律师事务所LoyensLoeff国际税务组,主要协助亚洲机构投资者在欧洲的并购及不动产投资的税务架构。王坚已通过中

退出税就被转让资产市场价格和其税法上的价值差额进行征收。资产转让后,所在成员国需接受并使用原资产所在成员国征收退出税时采用的市场价格作为新的计税基础,这被称为税基的抬升(Step-up)。

如资产转让发生在欧盟成员国之间或转让给欧盟经济区协议成员国(包括列支敦士登,挪威和冰岛),退出税允许被分摊成5年分期支付。对于延期支付的退出税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转让方也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障退出税能按期征收。

该退出税允许欧盟各成员国就退出税制度实施严格的区域征税(Territorial Taxation)。欧盟成员国可就任何转移出国境的资产进行有效的退出税征税。这从某一方面可以说对欧盟境内资产的自由转移造成一定阻碍,这种退出税规定目前也是符合欧盟法规定的。但从另一方面,由于税基提升机制,若资产从非欧盟国家进入欧盟国家,则该资产因为提升的税基也能享受到更大额度的折旧/摊销,从而降低有效税率。尤其考虑到现今欧洲各国(如荷兰,爱尔兰等)为鼓励研发创新推出的创新箱制度(Innovation Box),则也能吸引更多非欧盟国家将研发创新放置在欧洲。

3.对子公司或常设机构低税利润的转换条款

从第三国(非欧盟国家)汇入的股息,资本利得和常设机构利润在现今一些欧盟国家基于避免双重征税的目的是能够享受到免税待遇的。但是,一些公司通过充分利用欧盟国家免税制度来实现双重不征税或少征税。在这种情况下,反避税指令提议设立转换条款,即要求欧盟成员国在股息,资本利得和常设机构利润在第三国低税征收的情况下不给予公司税上的免税。来源国实体和常设机构如果在第三国征收的法定公司税率低于欧盟受让方所在国法定税率40%的,将被视为在来源国享受低税从而适用转换条款。适用转换条款后,对在来源国已缴税款将允许予以抵扣。

该转换条款一被提出即遭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炮轰。首先,该规定被认为非常不利于欧洲跨国公司在全球的竞争力。欧洲跨国公司进入非欧盟市场时,当地竞争者可能享受到地方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经济特区),但这些地方的税收优惠如今却因该转换条款而不能被充分享受,则显然将欧洲跨国公司置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其次,在此之前,一个国家究竟是采用免税制度还是抵扣制度来消除双重征税主要取决于各国经济资本流动和国家税收政策。如荷兰,卢森堡这样资本净流入的国家,采用免税制度无疑是更符合其经济资本的税收政策。且近些年越来越多欧盟国家(包括英国,法国这样更大的国家)开始采用免税而非抵扣制度来消除双重征税。而今提议的转换条款大有“一刀切”而“一朝回到解放前”的态势。

再次,该转换条款是否管用也大受质疑。现今40%低税标准使用的基准是检验国的法定税率,欧盟成员国若降低其法定税率,相应地会减少第三国法定税率低于欧盟成员国40%的几率。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欧盟成员国间一轮减低国内税率的竞赛。正因如此,该转换条款能否最终通过还要打上个大大的问号。恐怕即使最终通过也会有很大程度地变动。

4.一般反避税规则

一般反避税规则同2015年修订欧盟母子公司指令(Parent-Subsidiary Directive)时新加的一般反避税规则相似,但反避税指令提议的一般反避税规则适用范围更广,它涵盖了成员国所有国内公司税法。一般反避税规则被期望当作欧盟反避税的最后一道防线,即在其他特别反避税措施无法解决避税安排时被成员国援引使用。

在一般反避税规则下,非真实的交易或安排如果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税务上的优惠且给予税务优惠不符合适用法律的宗旨和目的话,该交易或安排将被否定。规则进一步解释了非真实的交易或安排是指缺乏反映经济实质的合理商业目的。然而,正如大部分的主观性标准一样,究竟如何才算缺乏反映经济实质的合理商业目的仍不是十分清楚。

不过,反避税指令提议的序言声明一般反避税规则的使用应仅适用于完全虚假安排(Wholly Artificial Arrangements),以同欧盟的基本自由原则及欧盟法院先前对其他一般反避税规则适用的解释相一致。而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在欧盟法院先前判例中不能被直接认定为完全虚假安排。这样的话,如果控股公司具有一定的商业实质,则理论上不应被认定为完全虚假安排。

5.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跨国公司经常通过将在高税率的母公司的收益转到低税率的受控子公司来达到延缓税收支付,减轻集团税收负担的目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便是针对此类受控海外子公司未分配回母公司的利润而制定。

简单来说,受控外国公司规则会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时适用:

(a) 母公司同其关联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测试子公司至少50%或享有子公司至少50%的投票权或收益;

(b) 被测试子公司所在国的有效税率低于母公司有效税率的40%;和

归于被测试子公司的超过50%的收入属于反避税指令列举的“受污收入”(TaintedIncome)(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来自银行和保险的收入和来自关联方服务的收入)。

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对非欧盟第三国普遍适用。当受控外国公司是另一欧盟成员国或欧盟经济区协议成员国时,受控外国公司规则适用的范围则要缩小很多:它仅适用于受控外国公司的成立是完全虚造的情况;受控外国公司从事金融行业(典型如银行,保险)的则完全不适用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此外,该规则也规定了如受控外国公司规则适用,归入母公司的收入需参照正常交易规则(Arm’s Length Principle)进行。需要注意的是,届时归入母公司的收入不仅仅限于受污收入,而包括整个受控外国公司收入。

事实上,欧盟很多成员国(比如荷兰,卢森堡,马耳他,爱尔兰等)国内法并没有规定受控外国公司规则。考虑到各国税收政策的迥异,OECD3号行动计划仅提供最佳实践(Best Practice)的建议供成员国参考设计出最符合其政策需要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如今就看欧盟各国是否会一致同意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并如何将受控外国公司规则转换为国内的规则了。

6.混合错配规则

不少跨国公司利用成员国之间对所得或实体法律认定的不同来达致所得双重抵扣(Double Deduction)或一国抵扣另一国不纳入征税范围(Deduction-Non-inclusion)的结果。这样的税收便利欧盟当然忍不了要打击一下了。

混合错配规则的基本原则是所得接受国需遵照所得来源国,反避税提议中概括了两种情况:

(a) 对于法律实体的混合错配,应遵照支付来源国,费用/损失发生国的认定;

(b) 对于工具支付的混合错配,应遵照支付来源国的认定。

采取所得接受国遵照所得来源国的原则,其产生的结果简单来说就是所得接受国得按照来源国的认定对所得不予以抵扣或者将其纳入征税范围。该混合错配规则只适用于欧盟成员国,涉及到第三国的混合错配规则仍需在欧盟进一步讨论。事实上,在2014年7月8日,欧盟委员会通过反混合错配规则(Anti-hybrid Rule)。该规则规定,如果混合金融工具已经使得一笔支付在来源国获得抵扣,则接受该笔支付的成员国不得再适用免税。当时该反混合错配规则仅适用于混合金融工具,而不适用于混合实体。此次欧盟的反避税指令可以看作是先前反混合错配规则的进一步完善。

影响

究竟欧盟反避税指令能对欧洲境内的税务架构产生多大的影响还取决于16年6月成员国一致投票的结果。但从BEPS最终报告到欧盟反避税指令到各国国内法中反避税规则的完善都可以窥探出如今国际税收征管制度的剧变。现今的国际税收筹划及遵从决不再是简单在百慕大之类的避税天堂设立控股公司,在哪设立控股公司,如何进行投融资架构,设立架构如何进行税收遵从管理(比如国别报告下的报告义务)都需要结合公司海外的商业活动进行针对性的规划。还望已经走出去及即将走出去的中国公司积极关注国际税收方面的发展,并构建合理及有效的海外投资架构。


[1] http://www.ft.com/intl/cms/s/0/007d6766-77e2-11e5-a95a-27d368e1ddf7.html#axzz3zZVSNWNx

[2] http://www.ft.com/intl/cms/s/0/57fbfd7a-98ff-11e5-9228-87e603d47bdc.html#axzz3zZVSNWNx

[3] http://www.ft.com/intl/cms/s/0/d50ad5f4-c125-11e5-9fdb-87b8d15baec2.html#axzz3zZVSNWNx

[4] http://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taxation/company_tax/anti_tax_avoidance/index_en.htm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