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402号:“不生不死”的文件

来源:郑大世 作者:郑大世 人气: 时间:2016-05-26
摘要:大世听着,心想着,得了,这是拿王局来压咱来了,不过,大世早就料到了:“赵科你看啊,这企业明摆着是偷税了,咱总不能因为王局一声招呼,就把法律不当回事,你说对吧?

“当然,要是这文件合法合理,也不是可以参照,但是赵科你看啊,首先,这文件中的第三条关于双定户不处罚的上位法依据是老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可是老办法早就废止了,上位法都废止了,下位法按理,当然是失效了,这是第一点啊。”

“第二,老的废止了,这天宜药房是双定户,肯定得适用新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新办法里是怎么规定的呢? 你看这第二十条 啊,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也就是说啊,这检查企业超过定额了,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法律上啊,这天工药房,明显的是偷税了,肯定得按照征管法六十三条偷税来处理啊。”

赵科听完大世这话,眉头皱的是更紧了:“这事不好办啊,毕竟王局可是打了招呼的啊。”

大世听着,心想着,得了,这是拿王局来压咱来了,不过,大世早就料到了:“赵科你看啊,这企业明摆着是偷税了,咱总不能因为王局一声招呼,就把法律不当回事,你说对吧?而且,最近总局巡视组到处跑,万一咱被碰上了,也不值当啊,毕竟案子补税罚款数字可不小,如果我是巡视的,肯定重点检查这类大案子。风险太大啊,赵科。。。”

大世瞅着赵科的脸缓了缓,有所意动,便接着说:“赵科你看啊,对药房这案子,也不是说全部都是偷税,我查了下我们省,以及总局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在我们省,双定户年度终了后的90天内,应当到税务局按月汇总申报,2012年和2013年,这药房肯定到区局按月汇总申报了,但是申报的销售额和实际明显不符,可以依据征管法六十三条中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定偷税,但是今年,企业还没有汇总申报,可以不定偷税。这样咱也算对得起王局的招呼了对吧?”

赵科点了点头:“嗯,那就这样吧?”

“对了,这证据上还欠缺企业2012年和2013年汇总申报表,区局应该有存档,得补起来才成啊。。。”

等赵科拿着案卷去补证,大世拿起杯子,靠,水都不知不觉喝光了,这年头做审理的,真他娘的难啊,依法办事还得苦口婆心,要不然以后这赵科在王局面前常说上几句坏话,自个有得小脚子穿了。

——《郑大世审案集》

地方税局答疑——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国税函[2005]402号文第三条:对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其实际应纳税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数额的差额部分,应据实调整定额数,不进行处罚。是否有效?是否适用我省?如适用,那检查中发现超定额未申报纳税行为意味着不能定性为偷税吗?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3-09-26

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2007年1月1 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其定额。

《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以当期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填报纳税申报表,并缴清税款。

(一)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

(二)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

(三)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范围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缴纳税款的;

(四)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

因此,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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