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备案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2016-5-30 税屋提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10月31日起全文废止。
一、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2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的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凡自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在每年汇算清缴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7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的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妥善保管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企业会计核算明细账等企业留存资料。企业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时,不再提供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其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确认文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应在每年3月10日前和6月10日前,分两批集中将企业名单及有关资料层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难以界定的商请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界定。 如遇特殊情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延期的,上述期限可相应顺延。主管税务机关对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中企业主营业务项目难以界定的,按照下列时间要求办理: (一)企业所得税属地税部门管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6年6月10日前层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企业所得税属国税部门管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6年7月10日前层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三、主管税务机关层报自治区税务部门的资料包括:请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四、对经界定后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或经税务机关审核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70%规定标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已于2016年5月10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行政审批文件目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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