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食品制造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研究所研究,并用于其主管的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此行为是否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第五条规定,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因此,该公司将自产货物用于企业研究所研究,用于其主管卫生防疫部门的检验,应该属于非应税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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