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货物用于研究是否要交增值税的处理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一家食品制造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研究所研究,并用于其主管的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此行为是否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一家食品制造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研究所研究,并用于其主管的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此行为是否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第五条规定,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因此,该公司将自产货物用于企业研究所研究,用于其主管卫生防疫部门的检验,应该属于非应税项目。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