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华永道做的税收小册子,超全超精炼

来源:普华永道 作者:普华永道 人气: 时间:2016-11-10
摘要:导读 本手册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作基本的概述。除非另有说明,本手册中的内容是于2015年1月1日按当时所有公开的信息所编制的。目的是对读者可能提出的一些基本但重要的问题作出解答。 因篇幅有限,本手册并不能涵盖税法规定的所有内容。若读者在实务上
 
4.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若中国居民控股公司投资控制一些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低税制国家(地区)的公司(受控外国公司),该受控外国公司所没有分派回中国控股公司的利润将被视同已经分派而需在中国纳税。中国税务机关已公布了一个被视为不属于低税制国家(地区)的“白名单”。
 
5.资本弱化规则
资本弱化规则主要是针对企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税务上的扣除。在不超过所规定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情况下,企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是可以扣除。若超过规定比例,因超过规定比例的债务而所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是不可以扣除。对金融企业规定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是5:1而其它企业是2:1。但是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相关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那么即使因超过上述规定比例的债务而所支付的利息支出也可能被允许全额扣除。
 
6.一般反避税条款
企业若从事以避免、减少、递延中国税负为主要目的的交易,税务机关可引用一般反避税条款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某一企业从事以下的交易行为可在经国税总局批准后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或者其它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7.纳税调整的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在依据特别纳税调整章节作出纳税调整后,是可以按照税款所属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五个百分点加收利息。加收利息的计息期间自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入库之日止。在指定情况下,五个百分点的加收利息可以不予计算。
 
(十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与缴纳
1.纳税年度
中国的纳税年度按公历年计算。
 
2.汇总纳税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集团不得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到目前为止,国务院还没有发布任何规定允许有关企业集团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如果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而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选择其主要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主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对其它各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及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盈亏情况。
 
3.纳税申报
年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应自该年度翌年的5月31日或之前完成(但一些当地的主管税务局有可能要求提前递交年度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应分月或分季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决定究竟按月还是按季预缴。
 
四、个人
 
(一)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需就其全球收入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居住而没有满一年的外籍个人仅需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每一个纳税年度中居住不超过90日的外籍个人,其境外雇主支
 
付并且不由中国境内的机构负担的薪酬可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个人受相关的中外税收协定保护,上述的90日一般可以延长为183日。
 
如果符合某些条件,受雇于境外雇主的外籍个人可以依据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计算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而未超过5年的外籍个人,经批准,可以只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或者虽不来源于中国但是由中国境内的机构负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第6年开始,外籍个人在中国居住每满一年就要就其当年的全球收入缴纳中国所得税。
 
1.受雇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以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每月收入减每月人民币3,500的标准扣除额计算。在中国工作的外籍 个人(包括港、澳、台居民)的每月扣除额为人民币4,800。
 
此表不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是由雇主负担的情形。当个人所得税是由雇主负担,应适用另一税率表计算。
 
(二)受雇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是指“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有关的其他所得”。
 
在符合某些条件时,外籍个人下列受雇所得是可以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雇主负担的员工住房补贴(需提供发票);
 
员工本人每年两次的合理探亲费(需提供发票);
 
员工的合理搬迁费用(需提供发票);和 中国境内发生的伙食费、洗衣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需提供发票)。
 
雇主支付而与预期工作支出有关的(例如娱乐或者出差支出)现金津贴须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发生而与工作有关的费用(包含:娱乐支出、俱乐部费用、本地车马费、报刊杂志支出、电话费等)如果不采用支付津贴的方式而采用实报实销的方式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需遵循一定的实报实销的行政程序。
 
(三)非受雇所得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和承租经营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所得以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减去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若每年超过100,000元,适用税率为35%。
 
2.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以20%的税率征税,而应纳税所得是按全部稿酬收入的70% 计算。
 
3.劳务报酬所得
每笔不超过人民币20,000的劳务报酬所得(扣除费用后)以20%的税率征税;超过人民币20,000但不超过人民币50,000的部分,按30%征税; 超过人民币50,000的部分按40%征税。
 
4.利息、股息、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及其他所得
这些所得通常以20%的税率征税。对符合条件的部分所得可享受减免优惠。
 
5.准予扣除的项目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所得的准予扣除项目,有具体的规定。其中一些扣除限额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规定相似。此外,对于以上所得,每月可扣除人民币3,500的必要费用。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扣除规定如下:
 
每次收入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的,扣除费用为800元;
 
每次收入在人民币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的费用。
 
财产转让所得,财产原值和合理支出是可以扣除的。
 
利息、股息、红利或其他所得,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
 
6.纳税申报与缴纳
工资、薪金按月由雇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
 
7.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从2007年1月1日起,符合四种特定情形的个人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外籍个人在某些条件下可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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