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读
本手册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作基本的概述。除非另有说明,本手册中的内容是于2015年1月1日按当时所有公开的信息所编制的。目的是对读者可能提出的一些基本但重要的问题作出解答。
因篇幅有限,本手册并不能涵盖税法规定的所有内容。若读者在实务上遇到具体的问题,仍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解释。由于法律法规在不断演变,各地方税务机关对法律法规的解释也不尽相同,敬请在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前索取详尽的专业意见。
本手册中的内容不涵盖分别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成立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税收。港澳地区仍保留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原有的税制,而中国大陆的税法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并不适用。
二、概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税种极为广泛,包括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与房地产有关的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其他如契税、印花税、关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船舶吨税和烟叶税等。
中国不设资本利得税,出售固定资产所得也视为普通收入征收所得税。
(二)税收征管
中国主要的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实施条例由国务院颁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被授权解释并执行税法及实施条例。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也负责监督地方税局机关的征收管理。
对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中国和外国籍个人)的税收管理分别由两个独立的税务部门来负责,即国家税务局在各地的分局及地方税务局。一般说来,各地的国家税务局分局主要负责征管增值税,而地方税务局则负责征管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性税种。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则按以下分别管理征收:2009年1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所得税一般由各地的国家税务局分局负责征管;2009年1月1日或以后成立主要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分局征管;2009年1月1日或以后成立的主要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征管。国家会对税收征管机制不时作出调整。
(三)外国投资者的限制
经商务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后,外国公司、企业或个人是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从2010年3月1日起,外国投资者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要求如下: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下面列举了各类投资项目中的部分行业:
1.鼓励类:特定的农、林、牧、渔业;采矿业;特定的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特定的交通运输和仓储业;特定的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职业技能培训;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特定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限制类: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稀缺金属和特殊矿产的勘察、开采;特定制造业(如特定药品的制造、出版物印刷等);特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特定交通运输业和电信业;批发和零售特定产品;金融、保险和证券业;市场调查、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公司;测绘公司;高等教育、高中教育和学前教育;医疗机构;特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其他国家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3.禁止类:特定农、林、牧、渔业(如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转基因植物种子的生产等);采矿业(放射性矿产和稀土的勘查、开采,钨、钼、锡萤石勘察、开采等);特定制造业(如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武器弹药制造等);特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空中交通管制;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烟草制品的批发和零售;社会调查、中国法律事务咨询;义务教育;特定科学研究和地质勘察业;特定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如新闻机构、博彩业、色情业、图书报纸的出版、音响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和制作;网络出版服务;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商店等);其他国家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4.允许类:不在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业务
(四)自由贸易试验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于2013年9月29日正式挂牌。在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而适用“负面清单”。除了在“负面清单”中列明的行业,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只需备案,而不再需要核准。政府亦已正式确定成立第二批自贸区,包括广东自贸区、天津自贸区、福建自贸区以及上海自贸区的扩张区域。
三、企业所得税法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将原有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一的所得税制。
(一)“居民企业”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引入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或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中国的企业。居民企业需就全球收入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中国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注册的企业必然是居民企业,而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中国的外国公司也可能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
(二)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25%。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较低的税率征收(请见下文“税收优惠政策”部分)。
(三)非居民企业适用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对来源于中国境内非积极性收入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但实施条例规定预提所得税率减为10%。这一单方面给予的优惠预提所得税率适用于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非积极性的收入如销售或转让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和转让中国公司股权的所得。从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以前的利润中分得的股息可免征预提所得税。
这些非积极性收入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在有税收协定情况下是可能低于10%或完全免税。
(四)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以产业政策导向为主,区域发展导向为辅。产业政策导向的优惠政策旨在将投资引入到国家鼓励和扶持的产业部门和项目中去。税务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税收减免
企业所得税法对来源于以下项目的收入给予减免:
备注:
1.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3.“2+3税收减免期”是指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随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此类推。
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
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低税率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如需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并获得资格的确认。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重点软件企业或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从2009年1月1日起到2018年12月31日止,21个城市(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中符合条件的先进技术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立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若从事该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立在珠海横琴新区的企业,若从事该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立在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企业,若从事该区产业优惠目录内的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税率减为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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