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小编给大家开了一堂纳税信用评价课堂,普及了一些基础知识,想必大家都有所掌握吧~目前,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已启动,小编又整理了一些要点,赶快收藏吧~ 1.ABCD四个等级直接反映企业纳税信用状况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ABCD四级。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制,根据最后得分确定级别)和直接判D级方式。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2.评价对象不涵盖所有纳税人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即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范围是: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此外,纳入信用管理范围的企业还分为参评企业和不参评企业。 3.5类企业不参评,其中3类可申请补评级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被D级或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关联的企业不受此限制,直接判D级); (2)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 (3)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4)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5)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注意:上述3.4.5情况结案或办结后,企业可申请补评级别。 4.纳税信用等级评价1月启动,4月发布评价结果 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信用级别。每年1月启动评价工作,4月发布评价结果。 5.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信用依据有3部分 纳税信用信息分三部分内容,一是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二是税务内部信息,三是外部信息。这些信息细化为近百个评价指标,具体评价指标及扣分标准详见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48号公告。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 6.影响信用评定结果最关键的几个指标 (1)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每次扣5分); (2)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计算,每次扣3分) ; (3)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户(按税种按次计算,每次扣5分) ; (4)被评价年度内增值税和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同时零申报、负申报的(扣11分,不能评A) ; (5)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或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直接判D级)。 7.非正常户、欠税企业、错误登记为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年底前还有补救办法! (1)非正常户尽快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正常户手续(若年底前仍为非正常户,不仅该非正常户直接判D,认非后其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企业也全部关联为D级); (2)欠税(费)企业在年底前尽快缴清(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扣11分、以下扣3分); (3)核实税务系统登记的企业的基础信息,特别是错误登记为非独立核算的企业,要在年底前修改(登记为非独立核算的企业,系统启动评价时不生成基础信息,不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系统)。 小编寄语: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一定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直接影响,也将成为衡量纳税人“品质”的重要指标,因此企业要认真遵守规定,经营好自己的诚信资产,以享受更多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政策激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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