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总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上个月因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发生了销货退回。这种情况下,增值税发票应该如何处理?本月可以直接在系统里作废吗? 答案肯定是不可以的,用会计人常说的话来讲就是因为这张发票已经跨月了,在系统中已经没有办法直接作废了。 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在开票系统中直接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销售方申请理由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填写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之后进行上传。完成后,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开具红字发票就可以了。 那么销货退回如果是发生在当月,没有跨月,又该如何处理?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以上所谓的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如果是在开票时就发现开票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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