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项目的计税方法汇总

来源:解税宝 作者:解税宝 人气: 时间:2017-11-02
摘要:个税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汇总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3500或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

个税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汇总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3500或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有关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税规定汇集如下:(有可能今年出计算题)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规定的费用扣除

1.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在税前不允许扣除,业主费用扣除标准统一为3500/月,全年42000元/年。

2.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个人家庭费用。难以分清的,40%视为生产经营费用准予扣除。

3.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1)为从业人员缴纳,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2%、14%、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从业人员的三项经费支出的计算基数,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5.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6.个体工商户的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与企业所得税不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7.研发费用,以及研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可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其他关于租赁费、汇兑损益、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亏损弥补等规定,均与企业所得税一致。

8.不得扣除项目: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其它(与经营无关的、总局规定的)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承包者个人的工资-每月3500元

=会计利润-企业所得税-上缴的承包费+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每月3500元

【解释】“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费用扣除标准×实际承包或承租月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稿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二)适用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适用税率为14%(20%-20%×30%)。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②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税方法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②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无费用扣除

【解释】1.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个税。

七、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掌握计算题)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个人出租房产扣除的费用

财产租赁收入的扣除=税费+租金+修缮费+法定扣除标准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城建税附加、房产税);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转租);

(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例题1·计算题】王强先生2017年1月份将县城内一处住房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租期2年,每月租金2000元(不含增值税),房产原值7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损耗扣除比例为30%,可提供实际缴纳出租环节税金完税凭证每月140元。2月发生漏雨修缮费1800元(一般不是800的倍数)。则其3、4两个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答案及解析】

3月租金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140-800-800)×10%=26(元);

4月租金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140-200-800)×10%=86(元)。

【例题2·计算题】某市居民王某2016年10-12月出租商铺取得租金收入189000元,并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签订了财产租赁合同,10月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1)平均月租金为189000÷3=63000(元)

(2)应缴纳增值税=63000÷(1+5%)×5%=3000(元)

(3)应缴纳城建税及其附加=3000×(7%+3%+2%)=360(元)

(4)应缴纳印花税=60000×0.1%=60(元)

(5)应缴纳房产税=63000÷(1+5%)×12%=7200(元)

(6)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3000÷(1+5%)-360-7200-60]×(1-20%)×20%=8380.8(元)。

八、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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