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进项抵扣咋回事?

来源:重庆国税 作者:重庆国税 人气: 时间:2017-12-12
摘要:小编!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餐饮服务,现在有个问题!就是购买的材料都是从农贸市场购进,木有发票与抵扣凭证,咋抵扣进项税额呢? 小编,您能给我们讲讲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相关政策么? 小编,我还不知道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咋计算呢!
“小编!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餐饮服务,现在有个问题!就是购买的材料都是从农贸市场购进,木有发票与抵扣凭证,咋抵扣进项税额呢?”
 
“小编,您能给我们讲讲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相关政策么?”
 
“小编,我还不知道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咋计算呢!快来举个例子,让我Mark下。”
 
这些问题您碰见过吗?是不是想采点“干货”?这很简单,今天小编专门为你说说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成本法)的那些事儿~
 
一、重庆地区核定扣除范围(成本法)
自2017年8月1日起,主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大米、瓜子以及棉纺加工、缫丝加工、屠宰加工、提供餐饮服务(不包括兼营餐饮、住宿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和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 38号)的有关规定抵扣。
简单点
基本条件: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不包括兼营餐饮、住宿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范围:餐饮业
 
时间:2017年8月1日起
 
主要内容: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和提供应税服务均按规定抵扣
(是不是清楚了一点呢?)
 
二、咋计算呢?
第一步,我们得先了解下核心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按照相关文件进行核定扣除。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二)公式如下:
1. 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2. 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出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注意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如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三)还是举点例子吧!

A企业是从事火锅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当月销售收入为200万元,假设当月主营业务成本100万元,电费1万元(不含税),天然气费5000元(不含税),水费(简易办法征收计算,不含税)8000元,当期应缴纳税款多少呢?我们来算算~(采用重庆地区现公布的餐饮业农产品耗用率)


销项税额:200/(1+6%)*6%=11.32万元
 
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部分:100*0.354*6%/(1+6%)=2万元
电费:1*17%=0.17万元
水费:0.8*3%=0.024万元
气费:0.5*11%=0.055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11.32-2-0.17-0.024-0.055=9.07万元
(计算就是那么简单)
 
三、申报有啥变化?
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选择报送下面这些申报表: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注意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还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而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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