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3-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全市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纳税人可以通过大连市国家税局所辖局办税服务厅办理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相关涉税服务。 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经公告授权的国税机关(详见附件1)依法办理公布的全市通办办税事项。 三、全市通办办税事项的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等7大类56个办税事项(详见附件2)。 四、纳税人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自由选择本公告所列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全市通办办税事项。受理全市通办业务,加盖受理税务机关印章。 五、涉及税款缴纳的全市通办办税事项,采用POS机或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 六、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全市通办涉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还可以登录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dl-n-tax.gov.cn)进行查询。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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