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来源:凡人小站 作者:胡吉宏 李欣 人气: 时间:2021-07-19
摘要: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核心是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问题。即是将后续支出作为收益性支出确认为当期费用,还是将后续支出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或长期待摊费用。

  一、会计规定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哪些必须资本化,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无明确规定,只在《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列举了“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这一项:“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一般来说,一项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1)能够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2)能够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所生产的产品产量与质量有实质性提高;

  (3)能够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能,有效降低固定资产的使用成本。

  实务中,常见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更新改造、装饰装修、大修理等。

  1.改建扩建

  《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必然伴随着固定资产的增置行为,比如说,办公楼增置电梯、中央空调等。增置固定资产的支出金额较大,受益期限较长,一般在一年以上,应将其支出资本化。

  固定资产改建扩建支出资本化处理,可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归集,并视以下有两种情况分别增加原固定资产成本或确认为一项新的固定资产:

  一是改建扩建支出与原固定资产密切相关且不可单独存在的,改建扩建支出应增加原固定资产成本,

  二是改建扩建支出与原固定资产密切相关但可单独存在的,改建扩建支出可以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

  改扩建支出资本化,应在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原价、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2.更新改造

  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也称固定资产改良。是指更换、替代固定资产零部件或进行技术改造等方式,极大程度上实现对固定资产质量、效率或性能上的改进和提高。如自动装置替换手动装置、人工操作系统升级为机械化操作系统等。

  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一般应资本化处理,可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归集,在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扣除被拆除或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并按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原价、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经营租赁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规定,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

  3.装饰装修

  固定资产装饰装修,一般来说是相对于固定资产中建筑物或构筑物等不动产而言的。会计准则对装饰装修费的核算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需要资本化处理,也应看其是否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而定。

  实务中,装饰装修后续支出包括自有固定资产装饰装修、经营租赁租入固定资产装饰装修、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装饰装修三种情况。

  自有固定资产装饰装修,首次装修一般认为是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须发生的,装饰装修费资本化处理无可厚非,但固定资产二次装饰装修费资本化,需要同时满足固定资产确认的两个条件,尤其在判断“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上,要分析固定资产装饰装修的经济目的,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装饰装修费,应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经营租赁租入固定资产装饰装修费用,实务中大多参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对“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的处理,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装饰装修用的处理,与自有固定资产相同,只要同时符合固定资产确认的两个条件,就可以资本化。

  4.大修理

  固定资产大修理,是指为了保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修理。其特点是修理范围大、间隔时间长、发生次数少、费用支出大。

  企业会计准则中将固定资产大修理作为后续支出的内容,其会计处理遵循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才能予以资本化,否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处理有更为清晰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这些量化性规定,不仅便于会计人员操作,也与税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为规范税前扣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根据使用部门或受益对象直接分别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中。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之后,由于固定资产磨损、各组成部分耐用程度不同,可能导致固定资产的局部损坏,为了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企业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护。固定资产的修理及日常维护有着不同于大修理的特点,如费用支出少、间隔时间短、修理次数多等。因此,固定资产的修理及日常维护发生的后续支出,应作为费用化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固定资产改建扩建、更新改造、装饰装修等发生的后续支出,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或者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也应费用化处理,在支出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税法规定

  税法对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也有两种方式,一是将后续支出作为当期费用,一次性税前列支;二是将后续支出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分别对上述核算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也对不同内容的摊销期限进行了明确,其中:

  对第(1)和第(3)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对第(2)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对第(4)项“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具体政策内容摘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1)项和第(2)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1)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2)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3)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是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是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3)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4)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三、差异分析

  会计与税法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处理的异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于已足额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会计与税法的处理方式相同,均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可能存在的差异是摊销期限上的差异,会计实务中,很多企业对“长期待摊费用”的习惯按3年摊销,但税法规定“对已足额提取折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分别按“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进行摊销。

  如果会计摊销期限小于税法规定,产生的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企业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并确认对所得税的影响。

  (二)对于其他固定资产改建扩建、更新改造、装饰装修等后续支出,会计上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一般先将固定资产转改扩建状态(更新改造、装饰装修等同),同时注销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通过“在建工程”归集后续支出并扣除拆除部分价值后,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而税法上是在原计税基础上直接增加后续支出形成新的计税基础,这样改建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会产生差异。

  【例题1】宜城公司对一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该固定资产账面原价10万元,已提折旧2万元(与税法折旧一致),已提减值准备1万元。改建过程中发生各类支出5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完工投入使用。

  【解析】宜城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转在建状态

  借:在建工程  70 000

  累计折旧  20 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 000

  贷:固定资产  100 000

  (2)发生改建支出

  借:在建工程  50 000

  贷:银行存款  50 000

  (3)工程完工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  120 000

  贷:在建工程  120 000

  (4)改建后,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120000元,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已被注销。但其计税基础是历史成本加上改扩建支出,为150000元,累计折旧仍是20000元。

  (三)修理费支出。对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会计处理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税务处理在发生时税前扣除,二者并无差异。

  可能存在的差异,体现在对修理费支出是否需要资本化上,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更多的要依赖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会计与税法的判断标准和角度的不同,往往产生确认上的差异,如果税法上要求资本化的后续支出,会计上作为费用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了,该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并确认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

  四、差异处理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在确认、计量和摊销等方面,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大同小异”。因“不同”产生的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并确认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下面仅以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为例,说明企业后续支出税会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

  【例题2】宜城公司对一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发生修理费600万元。该固定资产原价1000万元,已提折旧700万元,剩余使用年限3年。大修理结束后,该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假设宜城公司该将大修理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并自2020年1月开始,按照3年平均摊销,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解析】宜城公司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1)会计上“长期待摊费用”每年摊销金额为200万元(600/3)。

  (2)税法上该大修理支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应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每年摊销金额为120万元(600/5)。

  (3)2020年所得税处理:

  2020年末“长期待摊费用”账面价值=600-200=400(万元)

  2020年末“长期待摊费用”计税基础=600-120=480(万元)

  “长期待摊费用”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差异80万元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20万元(80×25%)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00 000

  贷:所得税费用  200 000

  (4)2021年、2022年所得税处理同2020年。

  2022年末“长期待摊费用”账面价值=600-600=0(万元)

  2022年末“长期待摊费用”计税基础=600-360=240(万元)

  2022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余额60(万元)

  (5)2023年所得税处理:

  2023年末“长期待摊费用”账面价值为0

  2023年末“长期待摊费用”计税基础=600-480=120(万元)

  “长期待摊费用”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差异120万元应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前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30万元(120×25%)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30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00 000

  (6)2024年所得税处理同2023年。

  2024年末“长期待摊费用”账面价值为0

  2022年末“长期待摊费用”计税基础为0

  2022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为0

  试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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