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按委托协议的约定,针对委托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以下简称“纳税申报事项”)中如何保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处理意见,并出具报告的行为。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委托人或者其指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在委托业务范围内依法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审核和填报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并完成纳税申报事宜的行为。个人所得税代理纳税申报事项包括:税务登记、纳税事项审核、个人所得税计算、纳税申报和扣缴、减免退税申报、申报资料存档等事项。 委托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第三方委托人。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所得人及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外的委托方为第三方委托人。由第三方委托人委托的业务,委托人应能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配合、协助涉税服务人员正常开展代理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代理委托人如实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做到申报资料齐全、逻辑关系正确、税额(费)计算准确、纳税申报及时。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资料收集 第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人情况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委托协议、业务计划,要求委托人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书面列示资料清单,并告知委托人进行事前准备。 第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列示资料清单、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方式,取得并归集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服务事项有关的涉税资料,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 (二)收入项目、金额、计算原则; (三)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原则; (四)减免事项; (五)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六)已纳税金的审核 (七)第三方提供的数据、报告; (八)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纳税资料。 第二节 关注事项 第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对委托人进行业务访谈或者调查,对以下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一)委托人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二)财务核算和信息处理流程的可靠性; (三)与代理申报个人所得税相关的实际处理程序、信息处理方法以及税收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 (四)与代理申报个人所得税有关的可能产生风险的事项,包括:管理层意图、财务处理、数据归集、税额计算、信息传递、政策判断等。 第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一般应关注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服务相关的以下事项: (一)个人信息审核。审核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个人居民身份的判定,为居民纳税人或非居民纳税人。 2.中国籍个人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在申报时使用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应该与个人证件信息及公安局系统登记信息一致。 3.外国籍个人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申报时判断其是否使用了符合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4.个人在企业中担任的职务,是否为股东或者投资者、高管。 5.外籍个人境内居住天数,确认适用的个税计税公式。 (二)收入类型审核。根据收入性质,确认收入类型。收入类型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分类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三)收入额审核。收入额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综合所得收入额 ①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应审核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是否准确列示。 ②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收入额,应审核用人单位发放的一次性补助及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是否准确列示。 ③个人股权激励收入额,应审核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日股票价格,股票数量等与个人股权激励收入相关项目是否准确列示。 ④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年金领取、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等收入相关项目是否准确列示。 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额,应审核每次收入是否准确列示。 2.经营所得收入额,审核取得经营所得每年度的收入总额是否准确列支,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 3.分类所得收入额,审核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收入额是否准确列示。 (四)扣除项目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综合所得扣除项目审核 ①专项扣除项目是否存在多计少计的情况。 ②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采集是否正确,是否有重复采集,不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而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情况。 ③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是否存在多计少计的情况。 ④一个纳税年度内新入职员工及离职员工的累计减除费用是否正确。 ⑤离职补偿金免税额、住房公积金免税额是否符合当地申报标准。 ⑥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应审核每次的减除费用是否准确列支。 2.经营所得扣除项目的审核,应审核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情况等扣除项目是否准确列支。 3.分类所得扣除项目审核 ①财产转让所得,应审核财产原值及转让发生的合理费用是否准确列支。 ②财产租赁所得,应审核可扣除的相关费用是否准确列支。 (五)计算方法审核。审核计算项目及计算规则是否符合个人所得税税法要求及企业工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综合所得计算方法审核 ①审核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公式是否正确; ②全年一次性奖金一个纳税年度内是否只申报过一次; ③股票期权行权收入在同一纳税年度初次行权还是多次行权; ④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预扣预缴时计算公式是否正确。 2.经营所得计算方法审核,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审核适用方式,及对应的计算公式是否正确。 3.分类所得计算方法审核。审核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六)减免税事项审核。审核个人减免税收入是否符合个人所得税税法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残疾、烈属、孤老减征个人所得税。审核员工的性质是否属于残疾、烈属、孤老。是否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 2.商业健康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核保单是否有税优识别码标识,免税金额是否在限额范围内。 3.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减免个人所得税。审核减免金额是否在限额内。 4.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审核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是否符合递延纳税政策。 5.外籍个人符合规定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核免税补贴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判断其是否符合免税补贴政策和发票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 6.外籍个人工资薪金实际负担地。 (七)已纳税金项目的审核。审核员工已纳税金是否正确,与申报系统核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多计或少计的情况。 (八)备案事项审核。审核备案事项工作是否按个人所得税税法要求已完成,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残疾人备案等。 1.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残疾、烈属、孤老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书面资料,包括民政局、残联及其它有关部门核发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以及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3.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包括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 第三节 申报准备 第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计算并确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照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的要求和口径填制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应当审核以下事项: (一)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的逻辑关系。 1.审核所得项目的选择与收入所得是否匹配,适用税率与所得项目是否匹配; 2.审核收入额是否包含被审核对象的全部收入; 3.审核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减除费用,其他扣除信息是否填写完整,有无遗漏; 4.审核免税项目是否填写准确,扣除项目及标准,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免税所属期限等。 (二)纳税申报表纳税期限。纳税申报表填写的纳税期限要符合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三)税收政策变化对申报表填写的具体影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在申报表中填写相应的减免金额。如需填写附属表的,也要在申报期限内填写完整,确保申报表和附属表中的项目与金额匹配。 (四)备案事项相关资料间关系等。 第十一条 填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反映内容要真实; (二)计算数据要准确; (三)填写项目要完整; (四)递交资料要完备; (五)申报备案要按时。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对填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当履行质量复核程序,根据税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业务类型确定复核级别。 (一)一级复核由项目经理实施; (二)二级复核由项目负责人实施; (三)三级复核由税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人实施。 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履行三级复核程序,对于小微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代理申报业务,也应当执行至少二级的质量复核程序。 第十三条 质量复核内容应当包括: (一)业务计划是否得到执行; (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解决; (三)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 (四)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五)业务目标是否实现。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质量复核进行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复核级别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二)复核的内容是否全面; (三)复核结论、过程记录是否完整; (四)复核意见是否处理并记录; (五)复核人是否签字。 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选派项目组以外人员,对项目组的工作成果做出客观评价,对一定风险等级的项目分别实施不同的质量监控。 业务质量监控人应当具备业务监控所需的足够、适当的技术专长、经验并满足独立性要求。 第十六条 业务质量监控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要风险、质量控制事项处理是否适当,结论是否准确; (二)税法选用是否准确; (三)重要证据是否采集; (四)对委托人舞弊行为的处理是否恰当; (五)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是否完成,结论是否恰当。 第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质量监控进行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达到监控风险等级的项目是否实施了业务监控程序; (二)业务监控人的选定是否符合要求; (三)业务监控人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了监控。 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复核和监控项目组各级人员是否遵守相关职业道德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坚持客观、公正,秉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因利益冲突、个人偏见或其他因素影响自己的专业判断及结论; (二)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三)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做虚假承诺,误导他人,严禁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协同委托人实施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持续了解国家财会、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做到及时掌握、准确理解、正确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组成员之间、项目负责人与业务质量监控人员之间产生意见分歧,得到解决以后,项目负责人方可提交业务成果。 税务师事务所在业务结论、业务结果提交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一)意见分歧解决程序是否实施; (二)与结论相反的意见是否充分考虑; (三)业务结果是否履行签字程序; (四)业务结果提交时间是否及时。 第二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编制完成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履行业务质量复核和监控程序后,应将委托人的本期相关纳税信息反馈至委托人,并与委托人沟通,要求其对代理编制完成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予以确认,并要求委托人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授权声明中签章。 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和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申报人声明中,履行税务师事务所签章和承办涉税服务人员签字手续。 第二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税务机关征管要求,归集委托人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所需的报送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 第二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人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准备时,应当核对以下事项: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是否完备; (二)纳税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三)纳税申报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纳税申报资料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五)是否存在应当填报而未填报的税收优惠事项; (六)纳税申报资料与税收优惠备案信息是否一致; (七)其他应核对的事项。 第四节 纳税申报 第二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收到委托人对当期纳税信息的确认信息后,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及时为委托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与委托人沟通,确定具体的申报方式,包括网络申报、手工申报和其他适当的申报方式。 第二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涉税资料清单管理和涉税资料电子化的要求,报送相关电子数据信息。 第二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代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代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发现委托人已申报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要求办理更正申报或者补充申报。 第二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代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发现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平台提示申报信息与财务会计资料比对异常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 第五节 后续管理 第三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的规定提示委托人或代委托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第三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采用信息化方式代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的规定提示委托人或代委托人保存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的规定提示委托人或代委托人在纳税申报完成后对所有报送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的规定提示委托人或代委托人在纳税申报完成后对应当留存备查的资料进行装订和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第五章 业务记录 第三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制度,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工作底稿。 第三十五 条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过程和结果进行适当记录并形成工作底稿,并保证工作底稿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逻辑性,以实现以下目标: (一)适当记录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过程,为最终填制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提供基础性资料; (二)有效收集与整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资料信息,证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过程符合业务规范; (三)规范记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情况,为执业质量的比较提供依据。 第六章 业务成果与档案 第三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形成的业务成果一般包括: (一)经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认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经双方约定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四)委托人应当留存备查的资料; (五)其他相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办理报告确认、留存备查、整理归档、报告提醒、保密要求等业务报告事项。 第三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指引自2019年 月 日起试行。 附件1: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参考文本) (扣缴义务人) 报告号: 备案号: 我们接受委托[纳税申报服务业务合同书编号: ,对贵公司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的约定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并出具纳税申报服务业务报告。 贵公司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申报服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以确保纳税申报业务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 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服务业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出具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申报代理服务业务报告。 在服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材料证明能力,考虑了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虑了证明材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贵公司提供的委托事项相关资料等实施了计算、复核、验证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的复核程序。现将代理纳税申报情况报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个人所得税应申报税额 元,已申报税额 元,应扣缴税额 元,已扣缴税额 元。 各项税额明细如下:
经审核,贵公司的 名员工可享受 个税优惠政策,减免税额 元。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 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纳税申报服务业务的机构及其服务人员无关。 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法定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纳税申报业务报告说明 第一部分 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企业名称:XXX,注册地址:XXXXXXX,成立日期: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X,营业执照号:XXXXXXX,经营期限:XXXXXXX年,注册资本:XXXXXXX万元,企业类型:XXXXXXX,经营范围:XXXXXXX。 是否设置分支机构:XXXXXXX。 第二部分 代理纳税申报说明 一、纳税申报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个人所得税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具体明细项目如下: (一)综合所得 1、正常工资薪金所得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具体如下: (1)有住所居民个人正常工资薪金所得 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计算公式为: 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它扣除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工资薪金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申报员工XX人,累计收入XX元;累计免税收入XX元;累计减除费用XX元;累计专项扣除XX元,其中:累计基本养老保险费XX元,累计基本医疗保险费XX元,累计失业保险费XX元;累计专项附加扣除XX元,其中:累计住房公积金XX元,累计子女教育支出XX元,累计继续教育支出XX元,累计住房贷款利息支出XX元,累计住房租金XX元,累计赡养老人支出XX元;企业(职业)年金XX元;商业健康保险XX元;税延养老保险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累计减免税额XX元;累计已扣缴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2)无住所居民个人正常工资薪金所得 ①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含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①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含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无住所个人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无住所个人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当期收入总额XX元,当期免税收入XX元,其他费用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税[2019]35号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3)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一次性补偿收入-当地社平工资×3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一次性补偿收入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税[2018]164号文,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4)个人股权激励收入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①股票期权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②股票增值权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③限制性股票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个人股权激励收入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本年行权收入XX元,本年累计行权收入(不含本年)XX元,本年累计免税收入XX元,本年累计其他扣除XX元,本年累计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本年累计减免税额XX元,本年累计已扣缴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税[2018]164号文,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5)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全年一次性奖金XX元,免税收入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税[2018]164号文,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6)年金领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额。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金领取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年金领取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是否一次性领取XX,年金领取收入额XX元,已完税缴费额XX元,全部缴费额XX元,分摊月份数XX元,免税收入XX元,商业健康保险XX元,税延养老保险XX元,其他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税[2018]164号文,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7)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一次性补贴收入XX元,免税收入XX元,分摊年度数XX年,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税[2018]164号文,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2、劳务报酬所得 (1)劳务报酬所得-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2)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劳务、其他劳务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劳务报酬所得(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一般劳务、其他劳务)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累计收入XX元,累计免税收入XX元,商业健康保险XX元,税延养老保险XX元,允许扣除的税费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税[2018]16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3、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稿酬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人数XX人,累计收入额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注:企业只就各项综合所得分别履行预扣预缴义务,而纳税人在满足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下应当自行办理汇算清缴。 (二)分类所得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收入×适用税率(20%)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所得项目为XX,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减按计税比例XX,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为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2、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减除费用800元〕×2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1-20%)×20%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财产租赁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允许扣除的税费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为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3、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财产转让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1)财产拍卖所得及回流文物拍卖所得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财产拍卖所得及回流文物拍卖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财产原值XX元,允许扣除的税费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为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税率为XX,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2)股权转让所得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股权转让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财产原值XX元,允许扣除的税费XX元,投资抵扣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为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3)股权转让所得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财产原值XX元,允许扣除的税费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为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4、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经审核,该个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偶然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为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三)限售股转让所得 限售股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按照一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纳税。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经审核,该个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证券账户号为XX,股票代码及名称为XX,每股计税价格XX元,转让股数XX股,限售股原值XX元,合理税费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四)非居民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非居民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具体明细项目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工资薪金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具体明细如下: (1)非居民人员正常工资薪金 ①非高管人员应纳税额: 1)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积不超过90天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积超过90天不满183天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高管人员应纳税额: 1)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积不超过90天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积超过90天不满183天 应纳税所得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非居民人员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当期收入总额XX元,当期免税收入XX元,其他费用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注: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2)非居民人员数月奖金所得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税率-速算扣除数〕×6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非居民人员数月奖金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当期奖金总额XX元,当期免税收入XX元,其他费用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税[2019]35号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3)非居民股权激励所得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非居民股权激励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当期奖金总额XX元,当期免税收入XX元,其他费用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税[2019]35号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2、劳务报酬所得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对劳务报酬所得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具体明细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劳务报酬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人数XX人,收入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展业成本XX元,允许扣除的税费XX元,其他扣除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税[2018]16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财税[2019]35号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3、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7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非居民稿酬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人数XX人,收入总额XX元,费用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税[2018]16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财税[2019]35号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非居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收入总额XX元,费用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税[2018]16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财税[2019]35号公告,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非居民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税率XX,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6、财产租赁所得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财产租赁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税款。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800元为限)〕×2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1-20%)×20%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非居民财产租赁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减除费用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7、财产转让所得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财产转让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1)财产拍卖所得及回流文物拍卖所得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非居民财产拍卖所得及回流文物拍卖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财产原值XX元,允许扣除的税费XX元,其他扣除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2)股权转让所得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财产原值XX元,允许扣除的税费XX元,其他扣除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3)其他财产转让所得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非居民其他财产转让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员工XX人,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财产原值XX元,允许扣除的税费XX元,其他扣除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8、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经审核,该个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实际捐赠额XX元,捐赠方式XX,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审核确认上述金额申报无误。 二、税收减免事项说明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XX元。具体明细项目如下: (一)捐赠减免个人所得税 1、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捐赠限额扣除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贵公司本年捐赠额XX元,扣除限额XX元,减免应纳税所得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2、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捐赠全额扣除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对红十字事业捐赠(财税[2000]30号),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财税[2000]97号),对教育事业的捐赠(财税[2004]39号),对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的捐赠(财税[2004]172号),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税[2006]67号),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税[2006]68号),对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的捐赠(财税[2006]66号),对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财税[2003]204号),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及相关规定,贵公司本年捐赠额XX元,扣除限额XX元,减免应纳税所得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二)商业健康保险减免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商业保险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的规定,贵公司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支出XX元,扣除限额XX元,减免应纳税所得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三)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减免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贵公司符合条件的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支出XX元,扣除限额XX元,减免应纳税所得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四)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贵公司本年符合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五)保险赔款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贵公司本年符合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六)外籍人员相关收入优惠 1、外籍个人符合规定的补贴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外籍个人符合规定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财税外字[1988]21号)、《关于外籍人员先生的工资、薪金含有假设房租,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国税外[1989]52号)的规定,贵公司本年外籍个人符合规定的补贴所得XX元,免征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注: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人员的,2022年1月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的规定,外籍人员本年取得股息红利所得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3、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属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佣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4]8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银行、联合国直接派遣来华工作的专家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417号)、《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0]189号)的规定,贵公司属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XX元,免征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七)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减免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的规定,贵公司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八)支持住房优惠减免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支持住房优惠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六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的规定,贵公司本年支持住房优惠收入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九)补贴、津贴等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补贴、津贴等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贵公司本年补贴、津贴所得XX元,免征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十)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减免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社会保障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贵公司本年取得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十一)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减免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六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贵公司符合军转择业收入XX元,免征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十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二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规定,贵公司本期间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十三)其他减免税的所得 经审核,贵公司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XXXX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贵公司本年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其他减免税的所得包括: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3、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三、备案情况说明 (一)备案事项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指符合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所得税优惠。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2、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 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5、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 6、个人转让自用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四、其他事项说明 税法未明确的内容在此处披露。 五、贵公司对服务事项的意见 贵公司对以上申报事项说明无异议,在此处加盖公章。 附件2: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参考文本) (自行申报) 报告号: 备案号: 我们接受委托[纳税申报服务业务合同书编号: ,对XX人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的约定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并出具纳税申报服务业务报告。 人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申报服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以确保纳税申报业务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 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服务业务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出具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申报代理服务业务报告。 在服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材料证明能力,考虑了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虑了证明材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 人提供的委托事项相关资料等实施了计算、复核、验证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的复核程序。现将代理纳税申报情况报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 经审核, 人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个人所得税应申报税额 元,已申报税额 元,应扣缴税额 元,已扣缴税额 元,应补(退)税额 元。 各项税额明细如下: 1、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元 2、 取得经营所得 元 3、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元 4、 取得境外所得 元 5、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元 6、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元 7、 限售股转让所得 元 8、 应缴税额合计 元 9、 已缴税额合计 元 10、 应补(退)税额 元 (二)优惠备案 经审核,XX人可享受XX个税优惠政策,减免税额 元,已向所属税务局备案。 本报告仅供 人 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纳税申报服务业务的机构及其服务人员无关。 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法定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纳税申报业务报告说明 第一部分 个人基本情况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姓名:XXX,国籍:XXX,身份证件类型:XXXXX,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任职受雇单位:XX,任职受雇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XX,职务:XX,境内有效联系地址:XX,联系电话:XX。 二、取得经营所得 投资者信息:XXX,国籍:XXX,身份证件类型:XXXXX,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境内有效联系地址:XX,联系电话:XX,征收方式:XXX,被投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被投资单位名称:XXX,合伙人信息:XXX,分配比例:XXX。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姓名:XXX,国籍:XXX,身份证件类型:XXXXX,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任职受雇单位:XX,任职受雇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XX,职务:XX,境内有效联系地址:XX,联系电话:XX。 四、取得境外所得 姓名:XXX,国籍:XXX,身份证件类型:XXXXX,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所得来源国:XX。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国籍 姓名:XXX,国籍:XXX,身份证件类型:XXXXX,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任职受雇单位:XX,任职受雇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XX,职务:XX,境内有效联系地址:XX,联系电话:XX,投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投资单位名称:XXX,其他信息:XXX。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姓名:XXX,国籍:XXX,身份证件类型:XXXXX,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任职受雇单位名称:XX,另一任职受雇单位名称:XX。 七、限售股转让所得 姓名:XXX,证券账户号:XX,身份证照类型:XXXXX,身份证照号码:XXXXXXX,国籍:XXX,联系电话:XX,开户银行名称:XX,开户银行账号:XX,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XX。 第二部分 代理纳税申报说明 一、纳税申报情况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个人所得税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具体明细项目如下: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的情况。 (1)XX人在A单位取得综合所得XX元,其中:工资薪金收入XX元,劳务报酬XX元,稿酬所得XX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XX元。明细如下:累计收入XX元;累计免税收入XX元;累计减除费用XX元;累计专项扣除XX元,其中:累计基本养老保险费XX元,累计基本医疗保险费XX元,累计失业保险费XX元;累计专项附加扣除XX元,其中:累计住房公积金XX元,累计子女教育支出XX元,累计继续教育支出XX元,累计住房贷款利息支出XX元,累计住房租金XX元,累计赡养老人支出XX元,大病医疗支出XX元;企业(职业)年金XX元;商业健康保险XX元;税延养老保险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累计减免税额XX元;累计已扣缴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2)XX人在B单位取得综合所得XX元,其中:工资薪金收入XX元,劳务报酬XX元,稿酬所得XX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XX元。明细如下:累计收入XX元,累计免税收入XX元;累计减除费用XX元;累计专项扣除XX元,其中:累计基本养老保险费XX元,累计基本医疗保险费XX元,累计失业保险费XX元;累计专项附加扣除XX元,其中:累计住房公积金XX元,累计子女教育支出XX元,累计继续教育支出XX元,累计住房贷款利息支出XX元,累计住房租金XX元,累计赡养老人支出XX元,大病医疗支出XX元;企业(职业)年金XX元;商业健康保险XX元;税延养老保险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累计减免税额XX元;累计已扣缴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综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共取得综合所得XX元,累计免税收入XX元,累计专项扣除XX元,累计专项附加扣除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公式如下: 【(A单位综合所得+B单位综合所得)-(A单位免税收入+B单位免税收入)-(A单位专项扣除+B单位专项扣除)-(A单位专项附加扣除+B单位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减除费用60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A单位已扣缴税额+B单位已扣缴税额)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的情况。 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劳务报酬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累计收入XX元,累计免税收入XX元,商业健康保险XX元,税延养老保险XX元,允许扣除的税费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稿酬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申报人数XX人,累计收入额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收入总额XX元,免税收入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综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其中:劳务报酬XX元,稿酬所得XX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XX元,合计XX元,累计专项扣除XX元,累计专项附加扣除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应补缴税款。纳税年度内综合所得XX元,累计专项扣除XX元,累计专项附加扣除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税额XX元。 4、纳税人申请退税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应申请退税。纳税年度内综合所得XX元,累计专项扣除XX元,累计专项附加扣除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退税额XX元。 (二)取得经营所得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经营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具体明细如下: 1、查账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收入总额XX元,明细如下:销售货物收入XX元、提供劳务收入XX元、转让财产收入XX元、利息收入XX元、租金收入XX元、接受捐赠收入XX元、其他收入XX元。 成本总额XX元,明细如下:销售成本XX元、销货成本XX元、业务支出XX元、其他耗费XX元。 费用总额XX元,明细如下:销售费用XX元、管理费用XX元、财务费用XX元。 税金总额XX元,明细如下:增值税XX元,附加税XX元,印花税XX元,其他税金XX元。 损失总额XX元,明细如下: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XX元,转让财产损失XX元,坏账损失XX元,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XX元。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总额XX元。 不得税前扣除总额XX元,明细如下:个人所得税税款XX元,税收滞纳金XX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XX元,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XX元,赞助支出XX元,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XX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XX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XX元。 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XX元,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XX元,准予扣除XX元。 本年度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XX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收入总额XX元,成本总额XX元,费用总额XX元,税金总额XX元,损失总额XX元,其他支出总额XX元,不得税前扣除总额XX元,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XX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XX元,应纳税所得额XX元,应纳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 2、核定征收 (1)定额征收:由主管地税机关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和同地域业主的生产经营状况,集体评议后确定税收定额。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税所得率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 经审核,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收入总额XX元,核定应税所得率XX,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1、没有扣缴义务人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XX人本期间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 2、有扣缴义务人但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XX人本期间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 (四)取得境外所得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XX人本期间取得境内收入XX元,境外收入XX元,境内外收入合计XX元,境内工作天数XX天,境外工作天数XX天,境外应缴税额XX元,境外已缴税额XX元,境内应缴税额XX元,境外所得境内抵减税额XX元,境内应缴税额XX元,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国籍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国籍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XX人本期间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XX人投资的XX企业经营所得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 XX人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XX元;累计免税收入XX元;累计减除费用XX元;累计专项扣除XX元,企业(职业)年金XX元;商业健康保险XX元;税延养老保险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累计减免税额XX元;累计已扣缴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XX人在B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XX元;累计免税收入XX元;累计减除费用XX元;累计专项扣除XX元,企业(职业)年金XX元;商业健康保险XX元;税延养老保险XX元;其他扣除XX元;准予扣除的捐赠额XX元;累计减免税额XX元;累计已扣缴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 综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共取得综合所得XX元,累计专项扣除XX元,累计专项附加扣除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公式如下: 【(A单位累计收入+B单位累计收入)-(A单位免税收入+B单位免税收入)-(A单位专项扣除+B单位专项扣除)-累计减除费用60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A单位已扣缴税额+B单位已扣缴税额) (七)限售股转让所得 限售股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按照一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纳税。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应申报税额XX元,已申报税额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其中:证券账户号为XX,股票代码及名称为XX,每股计税价格XX元,转让股数XX股,限售股原值XX元,合理税费XX元,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应扣缴税额XX元,已扣缴税额XX元,应补(退)税额XX元。 二、减免事项说明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XX元。具体明细项目如下: (一)捐赠减免个人所得税 1、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捐赠限额扣除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XX人本年捐赠额XX元,扣除限额XX元,减免应纳税所得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2、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捐赠全额扣除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对红十字事业捐赠(财税[2000]30号),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财税[2000]97号),对教育事业的捐赠(财税[2004]39号),对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的捐赠(财税[2004]172号),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税[2006]67号),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税[2006]68号),对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的捐赠(财税[2006]66号),对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财税[2003]204号),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及相关规定,XX人本年捐赠额XX元,扣除限额XX元,减免应纳税所得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二)商业健康保险减免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商业保险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的规定,XX人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支出XX元,扣除限额XX元,减免应纳税所得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三)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减免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XX人符合条件的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支出XX元,扣除限额XX元,减免应纳税所得额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四)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XX人本年符合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五)保险赔款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XX人本年符合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六)外籍人员相关收入优惠 1、外籍个人符合规定的补贴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外籍个人符合规定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财税外字[1988]21号)、《关于外籍人员先生的工资、薪金含有假设房租,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国税外[1989]52号)的规定,XX人本年外籍个人符合规定的补贴所得XX元,免征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2、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的规定,外籍人员本年取得股息红利所得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3、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属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佣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4]8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银行、联合国直接派遣来华工作的专家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417号)、《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0]189号)的规定,XX人属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XX元,免征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七)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减免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的规定,XX人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八)支持住房优惠减免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支持住房优惠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六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的规定,XX人本年支持住房优惠收入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九)补贴、津贴等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补贴、津贴等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XX人本年补贴、津贴所得XX元,免征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十)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减免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社会保障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XX人本年取得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XX元,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十一)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减免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六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XX人符合军转择业收入XX元,免征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十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二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规定,XX人本期间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十三)其他减免税的所得 经审核,XX人所属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符合XXXX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XX人本年减免税额XX元,审核确认上述金额无误。 其他减免税的所得包括: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3、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三、备案情况说明 1、备案事项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指符合个人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 (1)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所得税优惠。 ——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2)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 (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6)个人转让自用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7)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四、其他事项说明 税法未明确的内容在此处披露。 五、XX人对服务事项的意见 XX人对以上申报事项说明无异议,在此处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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