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3]4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3-04-30
摘要:中国再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49号           2003-04-30

北京、上海、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再保险公司关于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问题的请示》(中再发[2003]27号)。经研究,现将中国再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再保险公司所属的上海、深圳、成都分公司在2003年度继续实行由总公司在北京市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的汇总纳税办法。

  二、中国再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中国再保险公司所属独立法人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04月30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