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12-25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的要求,现将土地增值税部分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中“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销售3%、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4%、其他不动产销售3%”修改为:“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销售3%、非普通住宅销售4%、其他不动产销售3%”。 上述修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根据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5日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0年9月30日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公布,根据《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3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10]105号)的规定和授权,现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销售3%、非普通住宅销售4%、其他不动产销售3%。 茂名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全市统一为:普通住宅销售5%,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6%,其他不动产销售5%。 自2010年10 月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解读 为方便纳税人掌握和理解相关公告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政策依据 《公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的要求,借鉴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在征管工作中的优点及不足,通过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税行为,按规定即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便于简化征收管理工作,操作可行。制定的主要依据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第三款:“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各级地税部门要对本地房地产开发成本、价格和行业税负进行深入的调查测算,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更加准确地反映本地房地产项目增值水平。凡预征率制定偏低的,应及时调整。对土地转让行为,要按规定即时清算”。 二、《公告》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税行为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适用规定 《公告》废止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中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其他内容不变。调整后有关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为:“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销售3%、非普通住宅销售4%、其他不动产销售3%”。即对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涉税行为,不再预征土地增值税,要按规定即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公告》具体实施日期 《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中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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