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2021]47号 2021-7-2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8日 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上述主体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市场主体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是指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有关住所的规定适用于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集群注册托管企业及集群企业的住所登记,按照本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场主体住所应经登记机关登记;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之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住所信息申报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市场主体住所的地址应当以公安部门设置的门楼牌号“标准地址”进行申请。如房间未有标准地址的,应到当地门楼牌管理部门申请标准地址。 商场和商品交易市场中不是独立房间、没有标准地址的铺位或摊档,由商场和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参照门楼牌设置的相关要求,申请标准地址后,再申请登记。 商场和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向当地登记机关提供其管理的商场和商品交易市场门楼牌号标准地址和铺位、摊档编号。 第六条 市场主体的住所依法应当经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许可、登记、备案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住所要求 第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使用固定场所作为住所,并对住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市场主体的住所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并且以独立空间的形式存在,商场和商品交易市场中的铺位或摊档、住所托管的集群注册企业除外。 住所或经营场所的面积、布局等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市场主体将面积较大的房间分隔为多个独立房间,应到当地门楼牌管理部门给每个房间申请标准地址,使用标准地址申请登记。 将办公场所分隔为卡座、座席等非独立房间的,应当按本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登记。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同一地址可以申请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住所: (一)同一地址登记的多个市场主体之间有投资关系; (二)同一地址登记的原市场主体已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 (三)同一地址登记的两个市场主体之间有充分理由共存经营。 申请人申请住所登记时,应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按第(三)种情形登记的,还需提交主体之间有共存经营的材料。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以外设经营场所,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备案经营场所即可。 各部门对备案场所的管理参照分支机构进行。经营活动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凭经营场所备案证明代替营业执照办理许可审批。 第三章 住所信息申报及经营场所备案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注册(含经营场所备案)、许可审批及备案时,实行住所信息申报。申请人向登记机关、许可审批及备案部门申报住所信息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申请许可需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登记机关、许可审批及备案部门应互通互认市场主体申报的住所信息。 第十二条 申报的住所信息应包括: (一)市场主体联络人及联系方式; (二)市场主体住所地址及邮政编码; (三)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权取得方式; (四)住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承诺与声明; (五)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市场主体住所信息申报的文书由登记机关制定。 第十三条 将住宅(自建房除外)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场所备案,应当将经营场所的地址、负责人等信息,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停止在备案的经营场所经营的,应当办理取消备案登记。 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的,经备案的所有经营场所视为自动取消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住所实行属地管理,各园区、镇(街道)应当强化市场主体住所日常监管,结合社会服务管理“智网工程”,组织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辖区内各部门、各村(社区)、网格管理员队伍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村(社区)、网格管理员队伍应当依照规定的职责,对市场主体住所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市场主体登记住所信息与实际不符,或住所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通报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隐瞒真实情况、申报虚假住所信息、提交虚假住所使用证明,以及未经登记擅自变更住所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按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许可审批部门提请的因违法活动被吊销、撤销许可批准文件的备案经营场所,由登记机关撤销该经营场所备案。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职权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对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职权内工矿企业住所存在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包括港口)和烟花爆竹的住所中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建立标准地址信息库,及时根据有关申请对没有门楼牌号的空间按规定编制门楼牌号;对利用住所从事“黄、赌、毒”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及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部门依职能对市场主体住所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纳入信用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一般指集贸市场或专业市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1-07-2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改革任务,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化水平,优化我市整体营商环境,我局迅速启动对《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工作,积极推行“一照多址”改革,开展证明事项全面告知承诺制。 2021年7月14日,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7月28日正式印发,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 修订背景之一: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等系列文件要求,开展“一照多址”改革,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等要求;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制。 修订背景之二:适应上位法变化的要求。《民法典》的实施,对“住宅改经营性用房”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进行了明确规定;《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明确提出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住改商出具证明。 修订背景之三: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需求。我市在全国率先出台《办法》初衷即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随着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各地推陈出新,一些好的做法被国家层面确定推广。“一照多址”、涉企证明事项全面告知承诺等做法近两年得以广泛推行,国家、省营商环境评估将“一照多址”“告知承诺”作为加分项。 二、《办法》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分为总则、住所要求、住所信息申报及经营场所备案、监督管理及附则,共计20条。 (一)全面“住所申报”,信任在先重承诺。秉承“信任在先”“自主申报”原则,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将按摩、沐足、歌舞、游艺、餐饮、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燃气经营等22类经营行为,以法定用途为军队房产、住宅商品房、政府保障性住房等条件移出清单管理,删减住所申报负面清单,破解住所登记改革瓶颈,推进减证便民。贯彻《民法典》最新规定,保证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进行登记的提交材料简化为由申请人承诺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不再要求提交村委会或业委会证明,实现住所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全面告知承诺制。 (二)推行“一照多址”,分支机构改备案。市场主体在本市范围内可以在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以外设经营场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市场主体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的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等信息的备案即可。各部门对备案场所的管理参照分支机构进行。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凭经营场所备案证明代替营业执照办理许可审批。停止在备案的经营场所经营的,应当办理取消备案登记。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的,经备案的所有经营场所视为自动取消备案。 (三)完善“一址多照”,共用地址看实际。考虑到例如外资加油站、便利店因为准入限制,需要与内资零售卷烟的主体共存经营的市场需求,本次修订时增加“同一地址登记的两个市场主体之间有充分理由共存经营。”这一适用情形。所以,目前共有3种“一址多照”适用情形。原有的“同一地址登记的多个市场主体之间有投资关系”和“同一地址登记的原市场主体已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两种适用情形只需申报承诺,新增的第三种适用情形,还需提交主体之间有共存经营的证明材料。 (四)使用“标准地址”,智网工程强监管。结合东莞“二标四实”工作,应用全市统一标准地址库,要求市场主体住所地址使用公安部门设置的门楼牌号“标准地址”进行申请,确保住所信息申报以及“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地址的真实性。填报住所信息时可在东莞政务服务网、“东莞市场监管”公众号等网站查询企业住所标准地址表述。依托市社会服务管理“智网工程”建设,将商改后续监管事项纳入“智网工程”,由网格管理员在规定时限上门核查确认登记主体是否真实存在、实际地址与登记地址是否一致,防范住所信息虚假申报。强化违法惩戒,明晰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建、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各领域住所监管,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住所改革放得开、管得好。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