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3]91号 2003-06-25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随着我省国税系统信息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及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工作的实施,截至今年3月底,我省(不含青岛,下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已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为我省保障专用发票安全、规范一般纳税人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增值税管理,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和条件: 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同时达到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认定标准 1、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 2、商业企业:经营期在一年以上,正常纳税申报,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且会计核算健全。 (二)基本条件 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条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国税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4、帐簿设置齐全。 二、试点工作安排 试点工作采取稳步推进的方式,各市要选择基础工作较好的县(市)区首先试点,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再全面铺开。试点工作计划安排如下: (一)工业企业: 自今年7月1日起,对符合一般纳税人基本条件,且会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工业企业,取消年应税销售额标准限制,按销售额大小,逐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商业企业: 今年第三季度将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小规模商业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第四季度将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小规模商业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以2002年实际销售额情况掌握。 各市要做好需要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统计上报工作,以便省局做好统筹安排,确保工作计划落实到位。 三、认定程序 对符合认定标准和条件的小规模企业,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由小规模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并附报有关资料(按现行认定要求办理)。 (二)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要及时派出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对企业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以及销售额情况等进行实地核查,未经实地核查,不得批准转为一般纳税人。 (三)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应于实地核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权限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加强日常管理。 四、防伪税控设备及专用发票安全管理 本次试点工作中,小规模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各地主管国税机关要切实抓好管理工作,保证防伪税控设备及专用发票安全。对新认定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其专用发票的领购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几点要求 (一)开展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试点工作不仅政策性强,责任重大,而且也是支持我省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试点工作,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各地在推行试点过程中,要根据当地实际,分类指导,加强管理,特别对商业企业的认定标准、基本条件等,要严格按照要求,制定日常监控管理办法。 (三)各地应督促当地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切实做好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的防伪税控培训、服务工作,以确保我省金税工程的安全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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