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条款废止] 琼国税发[2002]72号 2002-03-06 税屋提示——依据琼国税发[2007]15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9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六款第一项废止。
为保证我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存在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三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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