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字230号 商财联字第75号 财政部 商业部关于颁发“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联合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73-12-19
摘要:企业因机构变动,业务移交,必须转移商品和财产时,在商业部门内部的可以划转流动资金;同商业部门以外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间的交接,经省、市、自治区商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抽回或划转流动资金;同集体所有制企业间的交接,不移交流动资金。

财政部 商业部关于颁发“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联合通知[全文废止]

财企字230号 商财联字第75号    1973-12-19


  为加强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经过研究制定了“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现随文印发,请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研究下达,从一九七四年一月起实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附:

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支援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有计划地组织商品流通,合理使用资金,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对商业企业(包括商业、粮食、供销社)财务管理的几个问题,规定如下:

  一、财务计划的编报和检查

  商业部门的财务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组成部分,各级企业都要发动群众,搞好调查研究,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商品流转计划和有关资料,按期编制。财务计划的格式(附参考格式)和编报审批程序,由省、市、自治区商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下达,报部备案。在执行过程中,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并定期分析检查,保证计划完成和超额完成。

  为了协同财政部做好国家预算的安排,省、市、自治区商业主管部门应将商品纯销售额、费用总额、利润(亏损)总额、商品资金期末数、银行借款期末数、亏损单位的亏损额、基层供销社利润总额、饮食服务企业利润总额等项指标的当年预计完成数和下年度建议数,于每年的十一月初上报商业部。省、市、自治区商业主管部门要按季、按年进行财务分析,并报商业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

  二、流动资金的管理

  流动资金是企业为保证完成业务经营和生产任务而使用的周转资金,包括国家拨给的自有流动资金、银行借款和其他流动资金。企业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计划使用,以较少的资金发挥较大的经济效果。

  1.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来源,主要是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列入财政预算,逐年拨给。

  供销社自有流动资金的补充,按商业部、财政部一九七三年“关于供销社利润上交办法的联合通知”办理。

  饮食服务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从利润留成中补充。

  2.省、市、自治区商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可以根据业务变化情况会同财政、银行部门进行适当调剂。

  3.银行借款,按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七三年《中国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办法》办理。

  4.企业因机构变动,业务移交,必须转移商品和财产时,在商业部门内部的可以划转流动资金;同商业部门以外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间的交接,经省、市、自治区商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抽回或划转流动资金;同集体所有制企业间的交接,不移交流动资金。

  5.商业部门的流动资金必须加强管理,严禁赊销商品、预付货款、挪用资金。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执行国家计划和预算,严格管理资金和物资的指示》中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挪用工业部门、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农垦部门、供销合作社和手工业社的物资和资金。”企业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都要坚持原则,坚持制度,认真执行国家的规定。对抽调、摊派、挪用物资及资金和赊销、预付货款的,商业、财政、银行部门都要予以抵制。

  三、家具、用具(即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用具、家具物品等,均作为家具、用具管理,用流动资金购置。每件单价不足十元的,可以由费用直接报销。十元以上的,在购进或使用时一次摊销其价格的百分之五十,其余在报废时摊销。凡现按一次报销的,仍可继续执行,但必须坚持实物登记,加强管理,定期清点。

  下列品种不论单价大小,均列为家具、用具:苫布(包括篷布、油布)、熏蒸帐、枕木(包括垫木、垛架)、水泥条(墩)、风车、跳板、保管用储油大木桶(包括木制油箱、油柜)、劳动用畜、各种非机动车(包括大车、手推车、三轮车、板车等)、磅秤(不包括地磅)、土油榨、小钢(片)磨、小型轧面条机、简易售粮器、简易售油器、小型土油池(罐)、五立方米以下的酒罐、十吨以下的食用油罐、十立方米以下的非食用油罐与氨水罐,二十立方米以下的氨水池、腌制池等生产用池。

  四、固定资金的管理

  固定资金是指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凡单价在五百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仓库、机器、设备、用具和已经估价入帐的土地均为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家具、用具。基层供销社仍按原供销合作总社(65)合财字491号文规定,因业务需要添置简易加工设备等,单价在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按家具、用具处理。

  固定资产的购置、修建、调拨、变卖、废弃,都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企业因机构变动、业务移交,必须转移固定资产时,除按规定须由商业部批准的以外,各级商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由省、市、自治区商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凡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调拨交接,均按帐面价值转帐处理;同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调拨交接,必须按质论价,作为出售和购进处理,不得无偿转让。

  企业对固定资产必须加强管理,建立明细帐,详细记载,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五、固定资产的修理费

  固定资产的修理费,是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和延长使用年限而开支的费用,各级企业必须加强对房屋、设备、机器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维护,修理要及时,费用要精打细算,要严格贯彻厉行节约的精神。

  冷库、油库、工业企业、仓储、运输企业和大型商店,可实行提取大修理基金办法,其他企业原则上不提取大修理基金。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一般应以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期限内所需的全部大修理费用,按预计使用期限平均计算核定综合提取率,按季提取。企业进行大修理(包括机器、设备进行全部拆卸和部分更换部件、配件,房屋建筑物进行翻修和结合大修理对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小型技术改造等),应报经批准以后才能进行。大修理费的审批权限,由省、市、自治区商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凡提取大修理基金的企业,其大修理费从大修理基金中开支,提存的大修理基金如果不足开支时,可编入借款计划向人民银行申请大修理贷款。属于修缮、填补等小额修理,在费用内开支。

  不提取大修理基金的企业,固定资产大修理,都从费用内列支。如开支数额较大,可以分期摊销。

  对个别小型仓库(包括利用的旧祠堂、庙宇)因建设规划、交通条件变化,需要移地重建,经省、市、自治区商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作为大修理处理。

  企业的简易设施、固定资产修理所需的材料,依据现行物资分配体制的规定,报请有关部门解决。

  六、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

  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利润留成补充的款项等,组成各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这项资金应和国家基本建设资金分别掌握。

  1.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提取办法:

  为了简化核算手续,企业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可按综合折旧率提取。综合折旧率由省、市、自治区商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总额和全年的折旧费计算确定,报商业部、财政部备案。

  基本折旧基金,大部分留给企业使用,其余由商业主管部门掌握,在商业部门内调剂使用。具体留用比例,由省、市、自治区商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决定。

  2.“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使用范围:

  (1)用于企业因业务(生产)需要而增添的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和零星土建工程,以及调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安装费、运杂费(调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的运杂费,在费用开支)。

  增添零星固定资产和零星土建工程的单项价值,最高额度为一万元。但下列两项开支,不受此限制:

  (一)企业修建简易仓库所需的费用,由“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开支。简易仓库的造价标准。每平方米一般不得超过四十五元,边远地区、高寒地区、沿海地区及大、中城市如确因情况特殊,每平方米造价必须超过四十五元的,应报请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财贸办公室(组)批准。

  简易仓库和零星土建工程所支付的征用土地补偿费、仓库外照明、保管员住房等必要的附属建筑工程的费用,都从上述资金列支,但不包括在单位造价以内。

  (二)企业在一个年度内由于生产需要购买一辆汽车,经省、市、自治区商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

  (2)用于企业的周定资产更新、改建和利用原有材料设备或更换、补充部分材料设备移地重建的开支。

  (3)用于企业对生产设备所进行的技术改造的开支。

  (4)用于企业为了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职工中毒等采取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的开支。

  (5)企业五百元以上的技术革新项目,在“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开支。在此额度以下的技术革新项目在费用开支。

  (6)企业开展综合利用而增添的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开支。

  3.用“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购置的零星固定资产和修建的简易仓库,以及技术革新、技术革命的投资,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均作固定资产管理。

  4.“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要合理安排,不能超支,要编制使用计划,审批权限由省、市、自治区商业主管部门规定;所需材料、设备要纳入物资分配计划,统一平衡。

  七、基层供销社房屋建筑开支

  基层供销社建筑房屋、仓库、窑洞及固定资产购置等开支,仍实行先开支后分摊的办法,在“简易建筑费”摊销。摊销年限根据情况定为三至五年。基层供销社不再提取折旧费。

  基层供销社房屋建筑开支总金额仍按原供销合作总社的规定执行,为省、市、自治区供销社纯销售额的千分之二。供销、商业机构合并的,可参照合并前原省、市、自治区供销社按千分之二计算的绝对额和合并后的全省纯销售额重新计算,核定比例。每年在比例数额内,由省、市、自治区商业主管部门分配下达建筑指标。年终未完工项目的指标,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按国务院原财贸办公室(65)财贸字279号文件规定,基层供销社租用生产队和社员的房屋,如果生产队或社员要求出售,供销社又确实需要的,经公社同意和县革委会批准,可以作价购买,其资金由基层供销社盈余款中解决。

  八、简易设施和临时货棚开支

  1.企业修建临时性的简易建筑物,每平方米造价不超过二十元(粮食企业为三十元)的各种临时(简易)货棚、果菜窑(洞)、畜禽圈棚、烘房熏蒸房,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各种简易晒场、水泥地面、货场等,在“简易建筑费”开支。

  2.凡基本利用旧料修建面积不超过二十平方米的警卫用房、茶水锅炉房、厕所等,也在“简易建筑费”开支。

  3.建筑土围墙(包括就地取材的石围墙)、木栅栏、竹篱笆、铁蒺藜、排水沟、一般水井、货场内的砖、石桥、涵洞等简易建筑在“简易建筑费”开支。

  4.为了合理组织粮食企业的粮油商品运输、改善劳动条件、节约运输费用,需要增添简易输送设备以及修建补充性和专用性的小型桥梁、道路,其支出能在一年左右从实现的经济效果中全部收回的,在“简易建筑费”开支。

  5.上述各项开支,应由省、市、自治区商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规定管理办法和各级商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下达执行。

  九、支援农业支出

  为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开支的一些费用和补贴:

  1.按规定支付的超购粮油加价。

  2.超义务送粮运费补贴。

  3.生猪防疫支出的费用。商业职工帮助社员预防和治疗猪病,在一般情况下应收取成本费,对贫下中农付费确有困难者,经过一定手续可予减免,在每头猪二角钱限额内,按实际支出数报销,不得预提。

  4.为帮助社队营造薪炭林试点的费用。

  5.按规定对边远地区和深山区收购农副产品的运费补贴。

  6.为扶持农副业生产需要技术传授的开支,原则上由生产队负担。如个别生产队负担有困难时,由商业部门酌情补助。

  十、扶持重点土副产品生产资金

  这项资金是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发展副业生产、开展多种经营的指示,用来扶持商业部门归口经营某些短缺土副产品发展的专用资金。由省、市、自治区商业主管部门掌握,主要用于:

  1.扶持社队发展国家需要的当年内不能收益的某些重点土副产品。在以社队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帮助有困难的生产队解决生产投资,商业部门以借支的方式向生产队提供资金,在生产队有了收益后,再分期收回,由商业部门继续使用。

  2.用于重点土副产品开展综合利用和科学研究的试验费。

  3.开发远山毛竹资源,以民办公助的方式,帮助社队修筑林道、简易公路、疏浚河道、修建现场简易房屋和购置加工工具设备所需资金。

  扶持重点土副产品生产资金来源,按商业、财政两部一九七三年“关于供销社利润上交办法”的联合通知规定办理。

  十一、利润留成

  1.饮食服务企业仍本着以业养业的精神,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云南、贵州、四川、陕西、青海、甘肃省、新疆、宁夏、广西、内蒙古自治区按实现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交财政;北京、上海市按实现利润的首分之七十交财政;其他省、市按实现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交财政。所余部分均作为利润留成。由内蒙古自治区划归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的盟旗的饮食服务企业的利润留成的比例仍可执行原规定。

  饮食服务企业利润留成的具体提取方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商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此项资金用于企业零星土建工程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以及补充企业流动资金。

  2.民族贸易企业的利润留成,按商业部、财政部一九七三年“关于重申对边远山区、边远牧区民族贸易企业三项照顾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办理。

  3.基层供销社的利润和留给县以上供销社的“三项资金”。按商业部、财政部一九七三年“关于供销社利润上交办法的联合通知”规定执行。

  十二、职工福利基金

  1.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福利费、医药卫生补助费、企业奖励金)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一提取,在费用中核销。

  编外人员生活费、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及据以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实际支付的医药费,均在“其它支出”开支。

  2.职工福利基金使用范围,按照有关规定用于:

  (1)职工医药费(实行劳保制度的单位包括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医务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就医路费等)。

  (2)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3)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的人员工资和各项支出同各项收入相抵后的差额,食堂饮食用具的购置、修理费用等。

  (4)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5)本单位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

  (6)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3.职工的文体宣传经费,在费用中列支,开支标准在每人每月三角以内,由企业统筹使用。

  十三、利润缴库和亏损弥补

  1.利润的缴库

  (1)各企业实现的利润,除按规定应抵留的款项外,必须按时足额解缴国库,任何部门和企业不得扣留、拖欠、占用。

  (2)各企业实现的利润,实行按月缴库、年终清算的办法。凡缴库单位,均应在月份终了后十天内交足。

  2.亏损的弥补

  对于计划亏损的企业,在批准的计划指标内,按实际发生的亏损数,于月份终了后十日内予以弥补,不得拖延。

  企业实际亏损数超过上级下达年度亏损计划指标时,应由企业说明亏损原因,经商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监交单位)在两个月内审查核实后,予以弥补。

财政部 商业部

1973年12月1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