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对企业减免“两金”有关财务处理问题请示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工字[1996]31号 1996-02-17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厅黑财工字[1996]1号《关于对企业减免“两金”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停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对个别缴纳所欠“两金”确有困难或已无法清缴的企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减免的所欠“两金”,应视同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财政部 1996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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