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十五”后3年继续返还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3]240号 2003-11-25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支持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铁路建设基金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部按增加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如数拨给你部,全部用于铁路建设。你部可在完税后,于每个季度终了向财政部申请拨款。 特此通知。 财政部 2003年11月2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