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有关契税政策管理事宜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2011-12-2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1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凡符合减征或免征契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权属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违反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文件内容的执行时间仍以原文件执行时间为准。 特此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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