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7]47号 1997-3-6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紧急通知》(国税明电[1997]8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几个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二、凡属96年度清算范围的出口企业的出口业务无论是否发函调查、是否回函,其出口退税单证均不再留存于出口企业,而须于97年3月底前按要求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视情况进行处理,出口企业逾期未按要求申报的,一律不再受理。 三、凡属实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范围内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退税申报须按计算机管理退税的要求进行。 四、各局对收到的函调,务必按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并按实际情况及时回函。 五、各局收到文件后,要立即将有关精神传达到所辖的出口企业。 六、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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