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某市税务机关在该市某家具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从“原材料”账户借方发现两笔日期相近,数量、金额相同的购料。经翻阅有关凭证,审查“应付账款”的明细账目及材料盘点表发现如下问题: 该厂1994年3月从某厂购入原料一批,材料已验收入库,月末发票尚未到达,按订货合同价入库。 借:原材料 40 000 1994年4月,估价的材料费并未冲销,当收到对方结算凭证后,又以发货票为依据,再入一次原材料账。 借:原材料 40 000 为掩盖重复记账的事实,该厂又在年末材料盘点时,以“盘亏”名义将价款列入“管理费用”。 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尚未收到发票的材料,在月末应按计划成本或合同估价暂入账,下月初作相同的分录(红字)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汇票后,按正常程序记账。《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6条规定,企业不得漏计或重复计算任何影响应纳所得额的项目。该企业违反财会及税收制度,重复记账,虚列费用,挤占利润,按《税收征管法》第40条确定为偷税行为。应调增利润40 000元,补交所得税13 200元(40 000×33%),并处以偷税款2倍的罚款。 借:应付账款40 000 借:所得税 13 2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3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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